一、认定标准:
1、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6个月以上注册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2、具有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或集中孵化场地,如为租赁场地,租期须在3年以上;
3、设立有一只面向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的创投基(资)金或签约长期合作的基金,额度不低于300万元;申请认定时需投资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5家(个)以上,认定后每年投资创客企业(项目)10家(个)以上;
4、拥有至少3名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企业管理运作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5、为创客企业(项目)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空间和宽带网络服务;
6、创业服务主题明确,特点突出,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客企业(项目)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毕业与退出机制等;年举办各类活动不少于1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