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工业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发展若干奖励规定的通知
园区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工业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研究,特制订以下奖励规定。
一、奖励、补贴对象
1、工业区范围内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
2、符合宁波市产业指导目录的企业。
二、奖励政策
(一)工业奖励政策
1、突出贡献奖
(1) 参评条件:
企业的全年产值、利润、税收实际贡献额排名均进入工业区工业企业前十。
(2) 评分标准
企业产值、利润和税收实际贡献额的满分分值分别设定为30分、20分和50分。入围企业的相关指标得分以该项指标当年工业区排名第一的入围企业完成数为满分基数按比例进行折算。
(3) 奖励额度
根据评分结果,对前三名分别奖励10万元、7万元和5万元。
2、经济效益奖
(1) 参评基本条件:
参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 全年利润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
b. 税收实际贡献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c. 销售利润率达到15%(含)以上;
d. 企业未获得本规定设定的突出贡献奖。
(2) 评分标准
企业利润、税收实际贡献额和销售利润率的满分分值分别为30分、30分和40分。入围企业的相关指标得分以该项指标当年工业区排名第一的入围企业完成数为满分基数按比例进行折算。
(3) 奖励额度
根据评分结果,对前三名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和3万元。
3、亩产效益奖
对总税收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亩产税收前三名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
4、规模上台阶奖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和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7万元和10万元。升档企业给以差额奖励。
5、科技创新奖
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年终对在科技创新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按以下科技指标进行综合打分,对得分前三名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1)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新认定的加10分,历年认定的加5分;
(2)科技型企业:当年新认定的加4分;
(3)工程技术中心:当年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工程技术中心的分别加10分、6分、4分和2分,历年认定的相应级别工程技术中心分别加5分、3分、2分和1分;
(4)专利示范企业:当年取得省级、市级和区级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加6分、3分和2分;
(5)创新型试点企业:当年取得省级、市级和区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称号的分别加6分、3分和2分;
(6)科技项目:当年获批单个国家级、市级和区级科技项目的分别加4分、2分和1分。多个项目可合计加分。
(二)商贸业奖励政策
优胜商贸奖
(1) 参评基本条件:
参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 全年销售收入达到3亿元(含)以上;
b. 全年利润达到300万元(含)以上;
c. 税收实际贡献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
(2) 评分标准
企业销售收入、利润和税收实际贡献额的满分分值分别为30分、30分和40分。入围企业的相关指标得分以该项指标当年工业区排名第一的入围企业完成数为满分基数按比例进行折算。
(3) 奖励额度
根据评分结果,对前三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三、有关指标解释
1. 销售收入不含税;
2. 利润指企业税前利润;
3. 税收实际贡献(按财政年度计算)=全部税收入库数-退库数-当年结算的财政补助数
4. 销售利润率=利润/销售收入
5. 亩产税收=税收实际贡献额/实际占地面积
6. 实际占地面积指企业自购土地与租用面积之和,其中租用面积按0.8的容积率折算土地面积。
四、实施办法
年终由经济发展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工业企业中评选出优胜者,经财务部复核,报工业区管委会批准后,在年度经济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奖励。
五、实施期限
自2016年3月28日起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由工业区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宁波市江北工业区管委会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