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级商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余姚市落实宁波市级商贸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商贸服务业行业协会组织所属商贸服务业企业传达学习,并按要求及时申报相关资料。
余姚市商务局 余姚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3日
余姚市落实宁波市级商贸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级商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商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甬商贸办〔2015〕5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月光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局市〔2014〕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宁波市级商贸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商贸扶持资金)是指宁波市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余姚市商贸发展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商贸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范围
第四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市场体系建设项目
1.市镇商贸中心工程;
2.省级放心农贸市场建设;
3.省级放心柜建设;
4.菜市场长效管理、改造提升工作;
5.“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直营店建设与管理;
6.商业特色街区培育、建设与管理;
(二)商贸服务业管理
7.餐饮企业发展;
8.应急调控体系建设;
9.促进商贸特种行业发展;
(三)发展月光经济补助
10.月光经济品牌活动补助。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市镇商贸中心工程
对列入宁波市市镇商贸中心工程建设的乡镇参加休博会参展补助由市商务局统一支付。
第六条 省级放心农贸市场建设
对补助年度通过省级放心农贸市场创建的农贸市场每家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省级放心柜建设
对补助年度我市开展省级城镇农产品“放心柜”建设符合条件的每个企业门店按实际投资额(下同)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店。
第八条 菜市场长效管理、改造提升工作
村(镇)级菜市场当年实施改造提升,实际场地改、扩建投资额(以所属乡镇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列支发票为准)在5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九条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直营店建设与管理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单位在补助年度新开设直营店或对加盟店改造提升为直营店的每家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总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商业特色街区培育、建设与管理
对被命名为宁波市级以上特色商业街区,按实际投资额30%给予业主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支持餐饮企业发展
开展餐饮业“三名工程创建活动”,按照《浙江省餐饮行业“三名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餐饮名店名家名菜评选标准》积极参与评定活动,并获得“名店、名家、名菜”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四钻、五钻酒店酒家的,分别按评定活动开支的实际投资额的20%、30%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对餐饮管理由“五常法”提升到“六常法”的按实际投入额(包括能出具发票的员工培训、外聘授课和餐饮设备添置)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 应急调控体系建设
对补助年度纳入省应急商品数据库且按时上报数据的的样本企业每家补助2000元,其中省级重点响应企业再加5000元。
第十三条 促进商贸特种行业发展
对纳入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且真实、及时、准确填报典当行业数据的样本企业每家补助1500元,企业信息录入人员每人奖励1000元。
第十四条 月光经济品牌活动补助
对在我市发展月光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备案且认定的各类夜市品牌活动(年活动场次3次以上,含单次购物节配套活动),给予一次性2万元/次的补助,单个活动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
第十五条 其他
其他经宁波市商务委、宁波市财政局确认的商贸流通领域项目,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扶持企业、项目及扶持金额。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二十一条 申报资料
商贸发展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企业具体申报时需填写《商贸流通业扶持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并随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二条 审核拨付
市商务局对上报的审批表分类汇总后,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的申报情况进行逐一审核,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单位(企业),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联合行文下达扶持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加强监督检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监管。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宁波市下达的资金总额少(多)于我市的申报总额,则所有项目补助同比例核减(增)。同一补助年度,相同补助对象和内容,不重复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