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局(办)、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宁波杭州湾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认定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宁波杭州湾新区电子商务产业的集聚发展,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新管发〔2015〕2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产业园(下称电商产业园)是指集聚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综合服务平台。分为综合性电商产业园和特色电商产业园,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企业(下称电商企业),是指在宁波杭州湾新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独立核算,并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实现消费者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等商务活动的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以及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站建设、技术支持及代运营服务等为主营业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电商产业园按照经营规模、产业特点分为综合性电商产业园和特色电商产业园。对于入驻众创园区、出口加工区等重要平台的电商产业园予以优先认定。
第五条 电子商务产业园的认定标准
(一)综合性电商产业园。在新区注册,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平台内纳税申报电商企业数不少于30家,年网络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整体入住率达到70%,并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和人员,拥有500平米以上的展示平台以及能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招商、管理、展示、运营和行业统计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二)特色电商产业园。在新区注册,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平台内纳税申报电商企业数不少于10家,年网络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整体入住率达到70%,专业从事某一类产品的销售且该类产品的销售额占该产业园销售总额的70%以上,配备有专职园区工作人员,并能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招商、管理、运营和行业统计的特色服务平台。
第六条 综合性电商产业园认定数量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个,特色电商产业园认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无特殊原因电商产业园的经营地点应在同一区域内。
第三章 申报、认定和授牌
第七条 预授牌。发展规划基本符合电商产业园认定标准的运营机构申请预授牌的,经经济发展局审查备案后,予以预授牌(有效期三年)。
第八条 认定。预授牌企业在三年内达到电子商务产业园标准的,经企业申请,由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认定。电商产业园认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宁波杭州湾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园区运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合法产权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园区入驻企业使用或租用面积清单、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园区的项目策划书、规划方案、招商方案。
(四)园区电子商务企业名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纳入统计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评审。电子商务产业园的认定由经济发展局牵头,投资合作局、财政局配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送新区管委会。
第十条 公示。对审定通过的电商产业园在杭州湾新区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经济发展局发文公布并正式授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电商产业园(包括综合性电商产业园和特色电商产业园)自认定之日起,可申请享受《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新管发〔2015〕23号)中的相关扶持政策。特色产业园经发展后符合综合型产业园标准的,可申请认定综合性电商产业园,经重新认定后相关奖励实行差额补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电商产业园实施动态管理,已认定的电商产业园在政策享受期内每年复审一次,由经济发展局负责,对于复审不合格的,不再享受当年电商产业园相关奖励和补助政策。
第十三条 电商产业园如发生法人、地址等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经济发展局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产业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摘牌并收回已兑现的奖励:
(一)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偷税漏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园区内50%以上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统计报表,屡催未果的;
(四)未落实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措施,造成重大网络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依法应予以撤销的;
被撤销资格的单位和法人,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电商产业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电商产业园销售额的核定以宁波市电商统计系统采集的数据为依据,并经第三方企业(单位)审计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政策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