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金融办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金融办(金融工作部门)、财政局:
现将《推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5日
推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转移支付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48号)文件精神,为有效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加快推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指市本级财政安排的,由市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根据各县(市)区企业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情况,对各县(市)区实行转移支付的资金。三年内平均每年统筹安排4000万元,其中3000万元根据对县(市)区年度挂牌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拨付,用于企业挂牌奖励;1000万元根据县(市)区挂牌企业实际融资情况拨付,用于企业融资奖励。各年的资金安排数根据企业挂牌、融资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坚持绩效导向、市县联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金融办负责制定推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工作考核办法,提出县(市)区年度挂牌考核任务分解方案,实施年度考核,提出转移支付资金年度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开展资金的组织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区金融办(金融工作部门)提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扶持和资金使用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转移支付资金年度分配方案的审核、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要制定完善奖补考核等综合政策措施,明确工作目标,鼓励企业在规范的基础上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兼并重组。各县(市)区的推进企业挂牌、融资的工作力度和结果,以及政策制定和兑现情况作为对各地年度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减轻本市企业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过程中的成本负担。
第二章 支持对象、资金分配
第五条 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对象为三年挂牌目标任务数范围内的企业和三年内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融资的企业。
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三年内(2016年5月-2019年5月)挂牌企业目标任务数是:优选板挂牌股份公司50家,成长板挂牌股份公司200家,成长板挂牌有限公司300家,创新板挂牌企业1000家。具体由市金融办在每年年初分解下达当年挂牌任务数至各县(市)区,次年年初进行考核。
第六条 市财政用于支持企业挂牌的转移支付资金拨付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县(市)区对企业挂牌奖励先行兑付给企业。
2.县(市)区对企业挂牌奖励兑现标准不低于优选板股份公司每家60万元、成长板股份公司每家40万元、成长板有限公司每家20万元、创新板企业每家1万元。
3.县(市)区完成年度挂牌目标任务考核。
第七条 市财政用于支持企业挂牌的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标准为:
1.对完成年度挂牌任务的县(市)区,市财政根据相关县(市)区当年实际挂牌企业数,按照不高于第六条第二款标准下限的50%比例,经审定后拨付转移支付资金给县(市)区。
2.对未完成年度挂牌考核任务的县(市)区,市财政根据相关县(市)区当年实际挂牌企业数,按照不高于第六条第二款标准下限的40%比例,经审定后拨付转移支付资金给县(市)区。
上市或者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如适用简易程序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挂牌时间不足3个月的,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不予奖励。
享受奖励的挂牌企业申请享受市级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扶持政策的,挂牌奖励按50%折抵上市辅导和新三板挂牌补助。
第八条 市财政用于支持企业融资的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条件和标准为:
1.县(市)区对企业融资奖励先行兑付给企业。
2.县(市)区对企业融资奖励兑现的标准不低于:面向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股权融资按融资额3%,面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股权融资、私募债券融资和股权质押融资按融资额2%,单家企业融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的投资机构。其他外部投资者不包括挂牌企业的原股东(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除外)、内部员工、关联企业,以及原股东、内部员工的直系亲属及其所投资企业。
市财政根据相关县(市)区企业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实际融资情况,按照不高于本条第二款标准下限的50%比例,拨付转移支付资金给县(市)区。
第三章 拨付程序
第九条 各县(市)区金融办(金融工作部门)、财政局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要求,加强资金兑付环节管理,制定企业奖励申报办法,明确申报材料及审核流程,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挂牌、融资证明文件。
为简化企业申报兑现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在确保转移支付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挂牌、融资的前提下,各县(市)区可与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商定具体兑付方式。
第十条 各县(市)区金融办(金融工作部门)和财政局根据年度挂牌任务分解方案完成情况,于次年1月31日前将以下申报材料报送至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
1.申请表格;
2.自评报告;
3.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企业挂牌、融资证明文件。
4.县(市)区对挂牌融资企业的奖励政策兑现情况,包括不限于兑现对象、标准、金额和兑现时间等。
市金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上一年的转移支付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审定后,在市人代会预算批复后2个月内将资金核拨至各县(市)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金融办(金融工作部门)、财政局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研究制定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扶持计划和资金奖励方案,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对转移支付资金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次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金融办(金融工作部门)和财政局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实地抽查、专项审计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回相关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上市或者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上市或挂牌前未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原则上不享受《宁波市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金办〔2015〕43号)规定的相关补助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财政局负责解释。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直接融资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金办〔2012〕4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