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保险公司:
根据《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商务财〔2016〕51号)规定,现将2017年度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补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投保企业。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以下简称小微统保平台)是指各保险公司与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签约合作,为小微企业搭建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
(二)2016年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大于6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
(三)申请补助的企业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法人企业。
2.近五年来在外经贸业务、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补助条件及标准
1.对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投保企业发生的2017年度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按实给予50%的补助。(年度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统计口径见附件,下同)
2.对2016年进出口额大于6500万美元(含)的企业,且企业年度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实际保费支出大于1万元,对其2017年度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发生的保费给予最高20%的补助。
3.每家企业年度享受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工作要求
1.为提高申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符合条件的企业的申报工作由各保险公司统一负责。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企业与保险公司做好保费数据核对工作。各保险公司要于4月26日前将2017年度投保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的企业保费清单和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2016年进出口额大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保费清单,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宁波市商务委。
2.其他事项参照《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商务财〔2016〕51号)规定执行。
联系人:朱杰雄,电话:87178009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