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省道公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省道公路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国省道公路养护和建设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会同宁波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宁波市国省道公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宁波市国省道公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工〔2012〕681号)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5年7月16日
宁波市国省道公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省道公路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国省道公路养护和建设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省道公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省道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收费的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和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省道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 国省道公路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国省道资金使用在符合交通资金管理基本原则前提下,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统筹安排,综合预算。国省道资金预算应综合中央及省、市等各项资金来源,统筹当年财力和历年结余结转资金,力求科学、合理。
量力而行,保证重点。对申请安排国省道资金补助的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财力及部门收入状况,优先安排市委、市政府已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交通运输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严格管理,注重绩效。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国省道资金使用的监管,实施项目绩效评价,确保国省道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六条 国省道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国省道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小修保养支出;
2、国省道公路大中修工程支出;
3、国省道公路养护专项工程支出;
4、国省道公路新建、改(扩)建支出;
5、国省道公路生态、智慧等项目建设支出;
6、国省道公路应急抢修支出;
7、其他支出。
第七条 国省道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小修保养支出,是指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收费的普通国省道公路日常管理及小修保养的支出。该项支出采用因素分配法,具体按普通非收费国省道道路里程、道路技术等级、路面类型、设计车速、路面结构厚度、交通量、道路使用年限以及工程量等因素测算补助金额。
第八条 国省道公路大中修工程支出,是指安排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收费的普通国道、省道的大修工程、中修工程的支出。该项支出采用项目分配法,补助金额按相关定额标准测算,最终补助金额按竣工决算审计确定,据实结算。
第九条 国省道公路养护专项工程支出,是指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收费的普通国省道公路病害桥隧加固改造、危险边坡治理、安全保障工程以及标志标线等支出。该项支出采用项目分配法,补助标准按相关定额标准测算,具体补助金额按竣工决算审计确定,据实结算。
第十条 国省道公路新建、改(扩)建支出,是指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范围的非收费的普通国省道公路新建、改(扩)建支出。该项支出采用项目分配法,补助标准按相关定额标准测算。
第十一条 国省道公路生态、智慧等项目建设支出,是指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范围的非收费的普通国省道公路生态建设、智能化管理系统及设施设备建设维护等支出。该项支出采用项目分配法,补助标准按相关定额标准测算。
第十二条 国省道公路应急抢修支出,是指安排用于非收费的普通国省道公路灾损抢通、灾毁恢复重建支出。
普通国省道公路灾损抢通支出是指补助非收费的普通国省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因台风、暴雨、暴风雪、洪水、冰雹、内涝、地壳震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所发生的抢修保通支出。抢修保通支出按应急项目组织实施。该项目支出采用因素分配法,根据各县(市)区非收费的普通国省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灾损灾情类别给予补助。灾损灾情类别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灾损灾情情况,结合市防总、民政局、气象局、地震局等部门(单位)提供的灾情信息综合研究确定。必要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采取抽样核查等办法对非收费的普通国省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灾损情况进行核实。
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是指安排用于因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导致普通国道、省道严重损毁而实施恢复重建的支出。该项支出采用项目分配法,具体补助标准按公路大中修或专项工程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国省道资金安排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交通运输建设规划和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需求,逐步建立项目库,并与财政部门共享。
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和市公路管理部门按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将符合条件并履行完相关审批程序的项目报市交通运输部门。
市交通运输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四条 国省道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共同管理。
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国省道资金预算和决算,并拨付国省道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指导绩效评价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制订非收费的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和建设等补助标准和项目计划,编制国省道资金预算,执行经批复的国省道资金支出预算,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国省道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按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六条 国省道资金下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
国省道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小修保养支出预算批复后,在规定时间内切块下达。
国省道公路大中修工程、国省道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等据实结算项目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和工程实施情况分批下达,或者先预拨后结算。
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其他项目支出按年度计划安排数一次性下达。
各县(市)区收到下达灾损抢通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具体安排、使用情况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县(市)区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沟通,及时、足额拨付国省道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国省道资金涉及基本建设的,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国省道资金支出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等手续,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下达或收回国省道资金: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三)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等相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
(四)项目单位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省道资金的使用部门按预算安排级次和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国省道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按市交通运输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送国省道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国省道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如当年未执行完毕,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超过两年仍未执行的,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已下达的资金应收回。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按交通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国省道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国省道资金专款专用。
市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对国省道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
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对国省道资金的使用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并积极配合上级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国省道资金的督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逐步建立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的,各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等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