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商务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出口质量优胜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检验检疫分支机构:
现将《宁波出口质量优胜企业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7年2月13日
宁波出口质量优胜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企业重视出口产品质量的良好氛围,促进宁波出口产品总体质量水平的提升,增强我市外贸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持续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74号)精神和《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财〔2016〕5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波出口质量优胜企业(原宁波市出口质量奖,以下简称出口质量优胜企业),是指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在质量基础、质量管理方法、技术创新、品牌管理等处于全市行业领先地位,对我市出口产品质量进步起到率先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出口质量优胜企业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报,择优认定。每年认定出口质量优胜企业不超过5家,出口质量优胜提名企业不超过5家。
第四条 出口质量优胜企业认定工作,由宁波检验检疫局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企业申报出口质量优胜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宁波大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外贸经营者资格的生产企业;
2.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行为,无质量、安全等事故;
3.企业(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除外)是有效期内的市级以上(含)出口名牌企业;
4.食品农产品企业上年度出口金额应超过1000万美元,其他类型企业应超过200万美元,且上年度企业外贸出口增幅高于全市外贸出口平均增幅;
5.纳入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申报认定当年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及以上。
6.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因本企业质量责任而导致的索赔退货和被国外通报调查;
7.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或者与其商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要求,获得有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
第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宁波出口质量优胜企业申报表》(附件1);
2.《出口质量优胜企业评价指标及分值分配表》(附件2)及相关证实性材料;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主要出口商品清单;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检验检疫分支机构会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后汇总上报宁波检验检疫局。
第八条 宁波检验检疲局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申报资料评审工作。根据评审情况,按评审得分高低顺序,提出拟认定为出口质量优胜企业和出口质量优胜提名企业的名单。
第九条 列入认定名单的企业应在宁波检验检疫局、市商务委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宁波检验检疫局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认定。
第十条 出口质量优胜企业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的出口质量优胜企业不可重复申报。出口质量优胜提名企业可重新申报出口质量优胜企业。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出口质量优胜企业资格:
1.申报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出质量优胜企业资格,经查证核实的;
2.企业出现质量安全事故;
3.企业有严重违反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宁波出口质量优胜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最高2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提升出口产品质量管理、产品认证、技术创新等。
第十三条 对认定为出口质量优胜企业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将优先推荐国家质检总局诚信AA级企业,列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重点联络企业,优先适用今后出台的最新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支持出口法检商品生产企业申请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类企业。
第十四条 对认定为出口质量优胜企业的企业,市商务委将优先推荐其为省级出口名牌,帮助争取重点展会的品牌摊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出口质量优胜企业有承担质量经验分享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附件:1.宁波出口质量优胜企业申报表
2.宁波出口质量优胜企业评价指标及分值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