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奉科〔2016〕10号《奉化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现将2016年我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通知如下。
一、创新券对象以及范围
1、入驻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园的在孵企业;经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或创客团队)。
2、企业申领科技创新券,原则上不得超出企业注册时间5年;创客(或创客团队)的科技创新券申领、预约、支付及兑现等事务,须委托其入驻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代理。
3、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创新载体是指在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登记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院所、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等科技服务时,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其中创客(或创客团队)申领的科技创新券,可抵用开展创新活动所必需的原材料购买等。
二、创新券额度
1、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应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酌情自主申领科技创新券;同一年度内,一家企业申领不超过10万元;有效期内实际抵用金额不足申领金额30%的,次年的申领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
2、一位创客(或创客团队)可分批、跨年、多次申领科技创新券,但申领总额最高为5万元。
3、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创新载体支付科技创新券抵用服务费用时,应与自付款配套使用;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抵用金额均不得超过服务总费用的30%和50%。
三、使用流程
科技创新券使用流程包括申领→发放→预约服务→生成协议→申请使用→审核→填写记录→服务评价,具体详见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四、兑现方式
企业兑现,企业应已经完成对该次科技服务的评价,并督促创新载体提前将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和企业自付款凭据上传至“创新券服务系统”,同时向奉化市科技局提交《宁波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和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企业自付款凭据等相关资料。
五、其他事项
1、同一年度内,企业已经获得各级(包括国家级、省级、宁波级与奉化级)财政科技资金补助的,不再重复兑现科技创新券给予补助。
2、科技服务范围,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专利代理、软件著作权注册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以及工业设计类服务和科技金融类服务。
3、科技创新券采取先领先得原则,当年额度用完后,即不再另行发放科技创新券。
六、联系人
奉化市科学技术局 江益龙 联系电话:88976277
地址:奉化市大成东路1228号市政府东大院610室
奉化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