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高新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型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按照“自愿申报”原则,从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创业企业中择优遴选。每年新认定的区创新示范企业不超过10家。
第三条 对新认定的区创新示范企业,由高新区管委会授予“宁波国家高新区创新示范企业”称号 ,并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已获得国家、省、市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不再参与区创新示范企业认定。
第四条 区创新示范企业每两年组织一次复评,复评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宁波国家高新区创新示范企业”称号,但不再予以补助。
第五条 创新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企业重视技术引进和自身研发能力的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基础和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
(二)具有较高的成长性。最近一年营业总收入或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增幅在20%以上。
(三)具有较大的研发投入。企业重视研发投入和核心技术研究,具有较好的科研仪器设备条件及中试条件,最近一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四)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队伍。企业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专职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达到30%和10%。
(五)具有较完备的企业创新战略和管理制度。企业重视创新战略的研究、制订与实施,已制定并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自主品牌战略,有较完善的企业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宁波国家高新区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研发投入台帐和相关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3、研发人员名册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研发人员占企业员工人数的比例说明等材料;
4、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品牌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设立区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区创新示范企业的候选企业进行评审;
(二)向管委会报告认定结果;
(三)为完善区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科技局承担。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归口管理单位择优限额推荐申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企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并填写汇总表(附件2)。
第九条 科技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及初评,初评结果报认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认定委员会在确定最终结果前应当进行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
第十一条 科技局对认定委员会提出的拟认定的区创新示范企业名单进行汇总,并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收集的相关信息由科技局进行核实处理。最后结果报认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区创新示范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创新示范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区创新示范企业资格的,科技局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参与区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区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宁波国家高新区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甬高新科〔201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