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街道)工贸办(科)、石浦经发局,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科:
根据中共象山县委、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4〕3号)文件精神,我们对列入市级工业新产品试产计划的项目给予奖励,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些地方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补充规定如下:
一、项目条件
1、项目列入当年市级工业新产品试产计划;
2、试产项目当年销售达到预计产出的30%以上,若当年未能产生销售,则在第二年销售达到要求予以奖励。
二、奖励标准
1、不同型号、不同规格的同类产品按一项计算;
2、符合条件的项目每项奖励0.5万元。
三、奖励程序
1、申报企业在第二年年初向县经信局科技科提供列入当年计划新产品的销售发票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账号等资料;
2、县经信局、县财政局根据市新产品计划文件和新产品产出情况进行汇总,并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3、县财政局根据资金文件直接向企业提供的开户银行账号拨付相关奖励资金。
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