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在劳动年龄段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国公民、港澳台人员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创业实体5年内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二、贷款形式、额度、利率和期限
(一)贷款形式和额度。
1.免除反担保贷款。
(1)在创业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内创办创业实体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高校在校生在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定点高校内创办创业实体的,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3)在市级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并在1年内创办创业实体的,可申请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4)在市以上政府部门组织或参与的各类创业大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创业者创办创业实体的,招用劳动者不少于3人(含),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提供反担保贷款。
(1)提供信用保证的,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提供有效抵(质)押物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招用劳动者不少于3人、5人(含),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3个月的,贷款额度可分别提高至40万元、50万元。允许已抵(制)押物或尚在按揭贷款的房产,在其仍有担保价值的前提下作为创业担保贷款抵(制)押物。
(二)贷款利率。
自2020年8月17日起,金融机构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执行水平最高不超过LPR上浮100个基点,具体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三)贷款期限。
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确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续贷2次:
1.前次贷款存续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2.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正常,无重大亏损现象的;
3.无超出生产经营范围行为发生;
4.其他无违反经办银行规定的。
其中,市级定点培训机构推荐的免除反担保贷款次数为1次。
三、贷款经办程序
(一)借款人可向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书上住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并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
2.首次办理时需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港澳台人员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籍人员提供);
3.创业培训班结业学员需提供创业培训班结业证书原件和创业项目计划书、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者自有场地证明的原件;
4.创业大赛获奖人员需提供主办方文件、获奖证书、获奖链接等获奖证明材料;
5.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需提供学历证明;
6.生产经营证明材料。
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合伙企业有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同一贷款周期内只能由其中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申报创业担保贷款。
(二)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完成受理、审核和复核工作,现场反馈申请人认定结果,并将出具认定意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贷款申请材料,递交经办银行。
(三)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并做出是否放贷决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并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经办银行应按月向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反馈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