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和范围:
认定为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并同时认定为江北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至科技金融机构授信日,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科技信贷重点支持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海洋高技术、设计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创新型、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机构及实际运营主体,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原则上要求销售收入呈增长趋势;
4. 企业通过科技信贷所获款项应主要用于技术攻关、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应用和市场推广等科技活动;
5. 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以个人信用或资产提供担保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二、申请流程:
1. 企业填写《宁波市(江北区)科技信贷申请表》一式二份,提交区科技局初审;
2. 初审通过后,合作银行按照商业银行信贷规定开展调查并形成评价报告,对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核定科技信贷的贷款额度和利率;
3. 经区科技局复审并签署复审意见后,同意放贷的企业,由合作银行实施放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