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发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 |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 发改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 | 新增原药生产装置所需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 | 发改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 |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国土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5 |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国土 |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6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国土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7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国土 |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8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国土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年发布)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
9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国土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10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 国土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1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 住建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
12 |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 住建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
13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 | 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住建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
14 |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 |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 住建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
1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水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1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17 |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水利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8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水利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19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水利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0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水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1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水利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2 | 肥料田间试验 |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 农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田间试验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肥料田间试验技术评估、评审 |
23 |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肥料产品代办登记 |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 农业 |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2001年第161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4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审批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 | 文广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5 |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 | 文广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6 | 建设项目(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安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 |
27 | 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安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 |
28 |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经信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9 |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 |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 国家国防科工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科工计〔2013〕101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建议书技术评估、评审 |
30 |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 国家国防科工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科工计〔2013〕1017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1 |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 |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 国家国防科工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科工计〔2013〕1017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初步设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评估、评审 |
32 |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 国家国防科工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09〕1516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3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的审核与使用权登记核准和证书核发 | 海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34 | 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的审核与使用权登记核准和证书核发 | 海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项目论证报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5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编制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海洋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6 |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项目建议书编制 | 规定权限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的审批和审核 | 中国民航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建议书技术评估、评审 |
37 |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规定权限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的审批和审核 | 中国民航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8 | 无线电台(站)设置所需的电磁环境测试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 | 经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9 | 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 经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0 | 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国土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地质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和备案 |
41 |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编制 | 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 交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10号)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保安计划技术评估、评审 |
42 | 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 水利 |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3 |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 |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 农业 |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4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代理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 农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5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 农业 |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6 | 进口兽药注册代理 | 进口兽药注册(兽药注册)(向中国出口兽药注册和兽药进口审批的子项) | 农业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办理. |
47 | 新兽用生物制品中间试制生产 | 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及新兽药注册审批的子项) | 农业 |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55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新兽用生物制品中间试制生产,;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新兽用生物制品中间试制生产技术评估、评审 |
48 | 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的产品成分检验 | 进出口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批 | 农业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21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产品成分检验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9 | 农药产品化学分析、毒理学试验、药效试验、环境影响试验、残留试验 | 农药临时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 农业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化学分析、毒理学试验、药效试验、环境影响试验、残留试验 | 待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相应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 |
50 | 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技术安全检测认证 | 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 | 中国人民银行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证明其支付业务设施安全性的材料,审批机构完善标准,加强对申请人机房设备等业务设施安全性的现场核查 |
51 | 协助发行人安排发行、承销工作 |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 申请人可自行安排发行、承销工作,审批部门督促申请人加强信息披露,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切实维护投资人利益 |
52 |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文广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53 | 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评价 |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 林业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评价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54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林业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55 | 导游人员从业健康证明 | 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 旅游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健康状况证明 | 申请人可按要求出具健康证明材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县级以上医院提供服务 |
56 | 出具外资银行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法律意见书 | 外资银行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审批 | 银监会 |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3号)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法律意见材料,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意见和说明材料,同时通过走访、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银行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
57 | 出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法律意见书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银监会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法律意见书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法律意见材料,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意见和说明材料,加强与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
58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银监会 |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相关审计报告,审批部门通过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内部审计报告或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报告,加强与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
59 | 出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法律意见书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监会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2005〕第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12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法律意见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意见和说明材料,同时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
60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测试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监会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测试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测试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61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资信证明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监会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资信证明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资信证明材料,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诚信状况说明,同时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
62 | 出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会计意见书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监会 |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2005〕第7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会计意见材料,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会计意见和说明材料,同时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
63 |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审批所需的被收购机构评估 |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审批 | 银监会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被收购机构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督促申请人自行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同时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
64 | 出具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法律意见书 |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审批 | 银监会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法律意见材料,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意见和说明材料,同时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
65 | 出具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法律意见书 |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监会 |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法律意见材料,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意见和说明材料,通过内部系统调阅申请人相关信息、开展现场检查核实相关情况 |
66 |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用评级 |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监会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材料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信用证明材料,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信用证明材料,通过内部系统调阅申请人相关信息、开展现场检查核实相关情况 |
67 |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资产评估 |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监会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资产评估报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评估报告材料,通过内部系统调阅申请人相关信息、开展现场检查核实相关情况 |
68 |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测试 |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监会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安全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同时通过内部系统调阅申请人相关信息、开展现场检查核实相关情况 |
69 |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 |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 国家国防科工局 |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08〕39号)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科工财审〔2012〕1402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项目招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代理招标,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0 |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审批 | 烟草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71 | 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核准 | 烟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财建〔2012〕635号) 《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烟办〔2012〕276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72 | 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论证报告书编制 | 海岛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 海洋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论证报告书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论证报告书,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73 | 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测量 | 填海项目竣工验收 | 海洋 |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国海发〔2007〕1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2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测量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测量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74 | 海域使用论证 | 海域使用权审核 | 海洋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海洋使用论证报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75 | 外航在华设立机构的批准和延长手续代办 | 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 | 中国民航局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6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代办服务 | 申请人可自行办理有关手续,也可委托有关机构代办;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6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文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修缮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77 | 商用密码产品例行试验和环境适应性报告编制 | 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和型号审批 | 国家密码局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国家密码局公告第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例行试验和环境适应性报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商用密码产品例行试验和环境适应性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加强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