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中央外经贸发展(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5月31日
中央外经贸发展(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商务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外经贸发展(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外包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鼓励我市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业务范围见附件1)的资金。
第三条 外包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外包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全面规范、公开透明、加强监督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外包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宁波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已通过宁波市服务外包企业认定;
(二)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已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端口(http://ecomp.mofcom.gov.cn,即‘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如实填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四)支持期内商务部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核准的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支持期内服务外包业务执行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以下简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50%以上;
2.企业支持期内服务外包业务执行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35%以上;
3.企业支持期内服务外包业务执行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20%以上;
(五)企业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下同)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50%以上,员工人数以支持期最后一个月度的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工资支付凭证为依据统计(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三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支持企业获取国际资质认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支持期内取得国际资质认证证书(见附件2)以及证书升级(更新)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与认证证书相关的认证费、复审费、再认证费以及咨询费等,不包括年审监督审核费、维护费等),按照每个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可申报不超过3个项目。
第七条 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员工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支持期内委托各类培训机构或高校对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服务外包工作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的新录用员工(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的,按照其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给予企业不超过4500元/人的补助。
第八条 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支持期内参加国家、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重点服务外包展会发生的参展摊位费、注册类费用支出,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支持期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以商务部支持期内审定通过的数据为准)同比增加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企业,根据其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以中介机构审计通过数据为准)进行相应的奖励,最高奖励15万元。其中,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下的最高奖励5万元,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0万元,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的最高奖励15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支持期内成功注册境内外服务品牌商标的,按不超过2万元/个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6万元;对获得境内外软件著作权的,按不超过2万元/个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6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同类型财政扶持政策支持的,外包资金不予重复支持。
第五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二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年度工作通知要求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印发年度申报工作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实施细则及当年度申报通知的相关要求,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要求一式四份并按序装订成册(A4纸白皮封面,禁用活页、文件夹),一份留存备查,其余三份并附电子档报送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初审。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填写中央服务外包扶持资金初审汇总表(附件4)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联合上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拟定补助单位名单及补助金额,并在市商务委外网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各地收到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培训机构),不得截留或挪用。同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登录商务部内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应用系统(zxzj.mofcom.gov.cn)外贸资金应用端口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外包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反规定骗取外包资金的行为,追缴其获得的外包资金,同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并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附件:1.服务外包业务范围
2.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范围
3.申报材料要求
4.年中央服务外包扶持资金初审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