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控(省控)考核断面水质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管委会环保局(分局)、财政局:
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甬政发〔2016〕11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国控(省控)考核断面水质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5日
宁波市国控(省控)考核断面水质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控(省控)考核断面水质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甬政发〔2016〕113号)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国控(省控)考核断面水质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市列入国控(省控)考核断面水质治理和污染防治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管理。市环保局负责考核断面水质治理和污染防治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预算初步安排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水质改善难度大的考核断面和奉化、宁海、象山三个生态保护要求高、财政财力相对薄弱的地区。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支持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二类:
(一)我市列入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政发〔2016〕12号)(以下统称“水十条”)考核的15个断面。即余姚市浦口闸断面、车厩断面;慈溪市石堰断面、四灶浦江断面;奉化区溪口断面、长汀断面、江口断面;宁海县水车断面;象山县浮礁渡断面;鄞州区大嵩断面;镇海区和北仑区游山断面;海曙区梁桥断面;江北区清林渡断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北湖中心断面;杭州湾新区四灶浦闸入海口断面。
(二)与“水十条”考核断面水质改善相关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章 资金分配办法
第七条 15个考核断面水质治理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
以各断面实际汇水区域面积为基数,综合考虑断面水质治理的难度和区域经济实力,最终计算确定各区县(市)资金补助比例。
1、治理难度系数
9个达标方案:浮礁渡、梁桥、大嵩、清林渡、北湖中心、车厩、石堰、长汀、四灶浦江,系数为1.5。
6个稳定(保持)方案:浦口闸、溪口、江口、水车、游山、四灶浦闸入海口,系数为1.0。
2、地区补助系数
奉化、宁海、象山地区补助系数为1.2,其他区县(市)、管委会地区补助系数为1.0。
3、确定各地核定汇水面积
核定汇水面积=断面实际汇水面积×难度系数×地区系数
4、确定各地区资金补助比例
地区补助资金比例=(各地考核断面核定汇水面积/∑各地考核断面核定汇水面积)×100%(见附件)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金额,对应不同的地区补助比例,确定各地分配的专项资金补助金额。
第八条 与考核断面水质改善相关的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给予“一事一议”支持。重点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在年度专项资金中安排,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各地年度专项资金补助额度具体计算公式:
区县(市)考核断面治理专项资金=(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当年度“一事一议”资金)×各区县(市)专项资金补助比例
此前预拨的国控(省控)断面水质提升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根据本办法清算调整。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监管
第十条 资金拨付。市环保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提出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以及市环保局提出的分配方案,审核确定年度补助计划并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各地环保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细化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资金安排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年终各地应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报送市环保局。总结报告应包括当年工作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的详细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总结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要加强专项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对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十四条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将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或绩效评价。结合省对市的断面治理年度考评,对年度考核未达到目标水质要求的,将视情扣减直至取消以后年度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中央(省)下达我市的水污染防治等相关专项资金,如未指定具体项目或明确具体分配方案的,参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统筹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各区县(市)国控(省控)考核断面水质治理专项资金分配比例表
地区 | 分配比例(%) |
海曙区 | 10.76 |
江北区 | 3.45 |
镇海区 | 2.61 |
北仑区 | 2.57 |
鄞州区 | 10.59 |
奉化区 | 19.31 |
余姚市 | 20.43 |
慈溪市 | 10.50 |
宁海县 | 8.19 |
象山县 | 8.53 |
高新区 | 0.32 |
东钱湖 | 2.17 |
杭州湾 | 0.57 |
合计 | 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