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关于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司发〔2016〕110号


局机关各处(室):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司法局

                       2017年1月3日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实施意见》(浙司〔2016〕117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政府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6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以下简称“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规范法律服务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部署和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公开公正、有序推进的原则,在法律服务监管中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机制,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今年随机抽查事项达到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力争2017 年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法律服务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做到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督,推动随机抽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和公开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事项、程序、结果,强化社会监督,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坚持有序推进。建立健全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合理制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循序有序推进。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局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全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包括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及要求等,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行业进行分类,建立全市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具体名录详见附件4)。以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具体名录详见附件5)。


    (三)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管理或执业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频次和力度。律师管理部门、公证管理部门、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基层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确定对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的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详见附件1-3)。


    四、操作程序


    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的具体抽查由局律师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对公证、司法鉴定的具体抽查由局公证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局办公室负责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的公开工作。具体程序:


    (一)制定抽查工作方案。开展抽查工作前,局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应当拟定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明确本轮被检查对象在《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占比,开展检查工作的日期、检查内容、所需执法检查人员数量等内容,呈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实施。工作方案报局组织人事处备案。


    (二)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局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应当根据抽查工作方案确定的被检查对象占比和所需检查人员数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对应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对司法鉴定的抽查,如有必要,也可以从其他地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并可邀请有关专家配合检查。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要实现在线随机抽取,可依托网络信息技术,采用摇号、电子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对随机抽取过程全程留痕,检查小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


    (三)组织实施检查。在开展检查前,局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应当书面通知被检查机构,并告知检查的内容、期限以及须报送的相关书面材料。检查可以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形式进行。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出示行政执法证,按抽查事项清单的要求进行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认真填写《法律服务机构“双随机”抽查记录表》《法律服务人员“双随机”抽查记录表》。


    (四)检查结果的报告和公示。检查工作应当于检查实施之日起90天内完成。在完成检查工作后5日内,局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应当将抽查报告和《法律服务机构“双随机”抽查记录表》《法律服务人员“双随机”抽查记录表》报市局办公室,同时向局组织人事处备案。局办公室在完成抽查工作后10日内向省厅办公室提交抽查报告和《法律服务机构“双随机”抽查记录表》《法律服务人员“双随机”抽查记录表》,同时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


    (五)结果运用。局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要将抽查报告和《法律服务“双随机”抽查记录表》《法律服务人员“双随机”抽查记录表》及时归入相应检查对象的执业档案,发现检查对象存在相关情形但尚不严重的,应当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提出相应整改要求并及时跟踪整改情况;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有权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推进法律服务行业监管随机抽查,是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司法行政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规范法律服务行业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司法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对随机抽查工作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执法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头落实。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抽查工作任务和目标,相应调整充实工作力量。法律服务随机抽查要与绩效考核、专项督查等相互协调,统筹安排,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任务,一级抓一级,一级督一级,将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落实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工作,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做到随机抽查工作全面公开、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四)注重培训宣传。要加强执法人员的随机抽查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强化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报道,为随机抽查工作营造良好地舆论氛围。


    (五)实行动态管理。要对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局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负责抽查对象名录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动态管理,局法制处负责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动态管理,信息工作处负责随机抽查工作电子化技术和手段的保障,确保对随机抽查工作做到全流程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