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高新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绩效和水平,现将修订后的《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江北区财政局
2017年10月24日
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科技局主管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管理、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实行据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估、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二章 科技计划项目体系
第五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体系由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农业科技项目和社会发展科技项目构成。
第六条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主要围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需求而设立,重点解决区域产业发展关键、核心问题。
第七条 根据创新发展需要,区科技局可适时设立、调整相关科技计划类别。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区科技局根据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需求,研究确定重点支持领域,提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第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须是在江北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项目实施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三)项目责任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技术创新优势,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责任人和实施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申报单位同时承担在研项目一般不得超过2项。
(五)申报企业应有研发经费投入(R&D经费支出),且达到相关项目申报要求。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编制项目预算,经费来源预算除申请财政科技经费外,应将自筹经费一并纳入预算。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基本程序:项目申报与受理(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估)、项目审定、下发经费文件和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以专家评审(评估)的结果为基本依据,区科技局党组会议(班子会议)按照区现行相关政策审定提出立项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公示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依据区政府审批结果,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项目经费文件。项目资助经费采用分期拨付的方式,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资助经费总额的40%,项目完成后,根据验收结果决定剩余资助经费的拨付额度。
第十四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在下达立项文件后,由区科技局、所属归口管理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和经费用款计划表。项目实施单位凭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到所属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经费拨款手续。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管理采取由区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项目经费文件下拨科技经费给项目归口管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调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推荐及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按项目合同拨付科技经费给项目实施单位;
(三)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做好项目中期自查,按期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按期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四)协助区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完成项目合同提出的任务,并加大对项目财政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自筹经费应满足项目开发需求。
(二)接受区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如实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填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统计报表;
(四)及时进行项目验收(结题),对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在两年或以上的项目,由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根据检查评估结果提出项目后续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或撤销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的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区科技局。其中,对申请终止的项目,一般还应附上已做的工作、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说明,并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区科技局根据情况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有结余资金的,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项目、追回项目补助资金、取消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项目的资格等措施,并记不良信用和依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实施项目;
(二)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
(三)不按要求申请验收;
(四)在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局对项目管理及验收(结题)等情况进行信用评价管理。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区科技计划并获得区财政科技经费分期资助的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成果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等情况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之后三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如不能如期验收的应于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之后一个月内向区科技局书面报告理由,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项目完成日期最长可延期一年)。未按时提交延期报告或延期日期到达后三个月内未及时提交验收申请的,视同项目自行终止。自行终止项目也必须按第二十条要求办理项目终止手续。
第二十六条 区科技局应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之后三个月内组织完成项目验收。以区科技局党组会议(班子会议)讨论通过验收的日期为项目实际完成验收时间。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合同期满(含延期验收项目),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提交验收材料的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记不良信用,并采取限制申报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书及下达的资金文件;
(三)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四)技术指标测试报告;
(五)涉及经济、成果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区科技局应在党组会议(班子会议)讨论前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并成立验收专家组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现场验收或会议验收,以现场验收或会议验收结论为决策依据。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专家对验收项目内容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条 现场验收或会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项目结题和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
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成果指标,经济指标完成较好,经费基本到位且使用合理,验收专家组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农业项目不做评分要求),为通过验收。通过验收且专家组综合评分在75分(含)以上的项目,全额拨付剩余资助经费,专家组综合评分在75分以下的,只拨付剩余经费的70%。
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成果指标,经费基本到位且使用合理,验收专家组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项目,给予项目结题。项目结题不再拨付剩余资助经费。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技术、经济指标与合同规定有较大差距的;
(二)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四)其他情况。
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发生(一)项所列情况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可在六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仍不能通过验收的按项目终止处理。发生(二)、(三)项所列情况的项目或未实际执行项目等行为,按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具体科目和可计入范围根据国家、省、市最新政策可以做适当调整。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所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以及资料印刷费以及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工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用、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用应当参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应当为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为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包括退休人员)。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用的咨询专家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和激励支出。管理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安排的有关支出;激励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总预算范围内,对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可自主调剂使用。其他科目支出调整幅度最高20%。间接费用比重最高可到20%,软件开发类等较侧重人力资本投入的科技项目可适当提高比例。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实施单位如确需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调整的,总预算调减金额超过20%且在10万元以上的,应按原程序上报审批,但总调减幅度不得超过原预算额的30%。
第八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项目管理全过程,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过程中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有明确知识产权目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第三十五条 对“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合同书中载明有知识产权产出的项目,若未提供相应证明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须说明原因,否则不予验收。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4日起实施。原颁布的《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北区科技〔20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