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鄞州区老年照护等级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鄞民〔2018〕83号


各镇(街道)民政办、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养老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老年照护等级评估工作,推进专业化,标准化、人性化服务,根据《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家院互融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18〕70 号)文件精神,制定《鄞州区老年照护等级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7月2日

 

  鄞州区老年照护等级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一、评估对象


  具有鄞州区户籍并居住在鄞州区,年满60周岁及以上,申请家院互融服务A类和C类及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


  二、评估类型


  (一)首次评估。对初次申请老年照护等级的老年人进行的评估。


  (二)持续评估。对已享受照护的老年人定期(1-2年)或不定期(因政策调整或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的评估。


  (三)复核评估。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对首次或持续评估结果有异议时申请的评估。


  三、评估内容


  通过对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认知能力、情绪行为、视觉等影响日常生活的项目进行评判和全面评估,得出日常生活的能力状况,确定需要照护的评估结果,主要分为正常、轻度、中度、重度四个等级。


  四、评估机构


  (一)评估机构设置。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老年人照护等级评估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应具有老年照护评估或医疗服务资质,并依法独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二)评估队伍。评估员由评估机构聘用,经培训并取得评估资格,按照专业背景分为A、B两类,其中:A类评估员应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养老服务、医疗护理、社会工作等(其一即可)实际工作经验;B类评估员应具有医学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执业(含助理执业)医师资质,离开医疗岗位不得超过2年。上门评估团队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B类评估员。


  五、评估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有照护等级评估需求的老年人,由本人或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到老年人所在的村(社区)申请登记,填写《鄞州区家院互融政府购买服务申请书》,与家院互融政府购买服务申请一并受理;人户分离的老年人申请由户籍地受理。申请材料通过家院互融信息平台由村(社区)提交镇(街道)初审后转至区民政部门。


  (二)委托评估。区民政部门对老年人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核后,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安排评估团队,评估员应佩戴区民政部门统一制作的资格证在指定地点或上门开展评估。评估员通过询问被评估者或主要照顾者,按照《鄞州区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表》(附件1)中的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认知能力、情绪行为、视觉等内容进行逐项评估。评估机构应在5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区民政部门。


  (三)结果确定。评估员将评估信息直接输入家院互融信息平台,根据评估分值确定老年人所对应的照护等级,并反馈至区民政部门。


  (四)结果告知。区民政部门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至镇(街道),并在网上与家院互融政府购买服务审批结果统一公示。村(社区)将评估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附件2)。申请人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评估。


  (五)复核处理。申请人对老年照护等级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村(社区)提出复核申请,区评估中心应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至村(社区),村(社区)负责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申请人接到复核结果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就同一评估结果提出申请。


  (六)评估有效期。评估结果一旦确认,长期有效。老人如身体情况发生变化,可以申请重新评估。若老人居住地变更或户口迁移,村(社区)及时做好平台数据更新,老人离世后需在服务平台上注销相关信息。


  六、经费保障


  (一)评估费标准。首次评估为每人每次150元。持续评估每人每次100 元。复核评估每人每次 150 元。


  (二)评估经费。


  1.老年人首次申请照护等级评估及持续评估,评估费由区民政部门列入部门年度经费预算。


  2.申请复核评估的费用,根据谁主张谁付费、谁有责谁承担的原则处理。


  3.评估经费结算。每月25日为评估费申报结算日。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完成的评估人数进行支付。


  七、评估要求


  (一)确保评估有效。区老年照护等级评估对象多为失智失能、半失能老人,语言表达能力、肢体活动能力均较弱,评估人员须耐心细致,对其认知能力和生活能力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准确有效。


  (二)强化保密意识。第三方评估机构应注重增强评估员的保密意识及自觉性,在开展评估工作时,评估员需保护评估对象的个人隐私,未经评估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披露评估对象的相关信息。


  (三)加强监督管理。区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各镇(街道)加强对老年照护等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适时对养老服务对象照护等级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区家院互融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和完善,确保评估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八、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联合区民政局成立区评估中心,建立专家库负责复核评估工作。各镇(街道)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做好评估工作,各单位各司其职,统筹推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照护等级评估可参照此方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