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县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
象政办发〔2017〕85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关于推进全县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关于推进全县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更好解决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遇到的一些问题,根据《关于推进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175号)和《关于推进全县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象政办发〔2015〕178号)文件精神,根据工作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县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全县10蒸吨及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原则上必须在2017年底前完成淘汰改造工作并办理相关申请补助手续,才能享受政策补助,逾期不再补助。
二、鼓励10蒸吨以上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补助限按10蒸吨计算。
三、对涉及民生、特殊工艺要求和用途的锅炉,确需保留的,由企业于2017年7月1日前向所在镇乡(街道)提出改造提升方案(方案须经环保部门认可同意),县经信局会同环保、发改、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初步审核后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提交县政府发文并对外公布同意暂缓淘汰改造,待市县统一工作部署再行淘汰改造,但不享受相关财政补助。申请暂缓淘汰的一般需满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蒸吨以上容量锅炉等条件。
四、列入鱼粉厂整治范围企业且已领取当年锅炉拆除补助,再给予一定市级部分补助。由石浦镇政府、晓塘乡政府负责在2017年11月前办理锅炉报废注销,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执法。
五、未列入鱼粉厂整治范围企业(含新成立的鱼粉企业)经环保、市场监管等锅炉管理部门批准,购买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鱼粉厂整治企业的燃煤锅炉,列入本次锅炉淘汰改造补助范围内,具体确认工作由石浦镇政府负责。
六、2018年1月1日起,未经县政府批准暂缓改造10蒸吨及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由经信部门牵头市场监管、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注销。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停止10蒸吨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的年检工作(除县政府同意暂缓改造外),并加大对非法锅炉查处取缔力度。
七、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有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任务的企事业单位优先办理相关替代锅炉的审批、登记工作。
八、本《补充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补充意见》与其它现行有效政策不一致,以本《补充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