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医疗服务市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提升品质城区集聚效应,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105 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先行先试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6〕96号)精神,鼓励和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多层次、多元化办医格局。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及全国、省、市卫生和健康大会精神,以建设“健康江北”为统领,以创新社会管理机制为动力,坚持统筹规划、完善政策、提升质量、依法监管、规范有序的原则,优化结构布局,大力发展社会办医,推动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有序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到2020 年,全区民营医疗机构总体规模和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全区民营医疗机构的床位数占直属医疗机构床位数的50%以上。
二、放宽准入范围,扩大医疗服务供给
(一)优先考虑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全面分析医疗服务需求与资源供给情况,制定出台《江北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定位,为社会办医按每千名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的标准预留规划空间。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需要新增和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符合政府支持方向的,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鼓励社会资本优先投向慈城镇、涉农街道等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的区域。
(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各类特色医疗机构
积极扶持和壮大现有民营医疗机构,通过资源整合、集团化经营、托管共建等方式,引导眼科、康复、妇产、口腔等专业民营医疗机构向“专、精、优、强”方向发展,建成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社会声誉好的区域民营医疗专科品牌。加大社会办医招商引资力度,优先支持发展上规模、特色明显、医疗技术优势突出的民营专科医院,适当控制“低小散”民营医疗机构的重复建设。有针对性发展独立设置医学影像、医用消毒品供应中心等民营医疗服务机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开展托管、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合作。
(三)简化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
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建立公开、便民、高效和规范的审批工作机制,编制社会办医项目指南,凡符合条件的,民政、人社、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审批。社会资本自主举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变更为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应进行清算后注销,再重新申办,根据其经营性质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
三、落实扶持政策,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健全土地用房和信贷保障制度
按照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保障社会资本举办符合政府优先支持方向的民营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对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民营医疗机构通过招拍挂有偿取得的用地,确定为商业服务用地,土地性质和用途未经批准不得转换和改变,不得分割转让(转租)。鼓励社会资本利用闲置厂房、学校、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资源举办医疗机构,且符合相关规划的,可适度增加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加大信用担保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开展针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的信用担保业务。
(二)落实民营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
民营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设立服务项目,自行制定具体价格。药品销售执行现行政策。民营医疗机构税收减免政策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对于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免收民营医疗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收取。
(三)同等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保障政策
落实政府对社会事业以事定费、购买服务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定点机构范围,承担政府指令性的健康体检、儿童窝沟封闭、农村孕产妇分娩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可通过“服务券、体检券”等方式购买服务,服务对象可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承担政府下达的重大传染病、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任务、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和急救绿色通道救治工作,按规定予以补助。
民政、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准入和结报等政策。医保部门与纳入定点范围的民营医疗机构结算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民营医疗机构的卫技人员实行全员人事代理,符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办医规范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45号)文件规定的规模、具有中级职称(含)以上人员,经批准可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具体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5〕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实施奖补政策,鼓励民营做大做强
(一)用房自建和学科建设给予奖励补助
对用房自建(含自购产权)、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的民营综合性医院和50张以上(口腔专科医院含牙椅数30张)的民营专科医院(含老年护理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投入使用后,年床位使用率大于50%的,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对新建医院首次申报时核定床位内的实际开放床位数,按每张4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对已建医院核定床位内新增的实际开放床位数,按每张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奖励补助经费由市、区财政按30%和70%比例承担。同一医疗资源只享受一次。
民营医疗机构医学学科被列为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设立院士工作站(室)、获得科技管理部门或卫生计生部门批准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引进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医务人员被评为优秀学科带头人或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等,区财政给予专项奖励补助,奖励补助办法由卫生计生部门会同科技、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等级医院评审通过给予奖励补助
民营医疗机构新通过国家或浙江省等级医院评审的,按不同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民营综合性医院和民营中医院补助标准按二级甲等、三级乙等和三级甲等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的奖励。民营专科医院补助标准按二级甲等、三级乙等和三级甲等分别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床位数按照医院等级评审前一年底的实际开放床位计算。等级提升的,只补足级别和床位数差额,不重复、累计计算。奖励补助经费由市、区财政按30%和70%比例承担。
(三)运行发展良好给予专项奖励补助
设立民营医疗机构运行发展专项奖励补助资金,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的民营综合性医院、50张以上(口腔专科医院含牙椅数30张)的民营专科医院(含老年护理院)和100张床位以上的民营康复医院,年床位使用率达到75%以上、门诊人次和业务总收入同比上一年较大幅度递增的,区财政给予年度专项奖励补助,年度专项奖励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五、优化用人环境,加强卫技队伍建设
(一)探索民营医疗机构运行保障机制
探索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号),探索在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积极营造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相互融合、互为补充、公平竞争的用人环境。
(二)完善公立与民营卫技人员的双向流动机制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医师按照规定程序到符合政府优先支持方向的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公立医疗机构事业在编人员流动到民营医疗机构的,原工作单位应当与其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与民营医疗机构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名册报人社部门备案。上述人员需重新流动到事业单位的,在同行业内按照“岗位空缺、专业对口”的原则,经事业单位、卫生计生部门同意和人社部门认定核准,办理流动手续。积极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医务人员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其退休待遇。
(三)浓厚民营卫计人员继教和科研氛围
民营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以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等资格认定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民营医疗机构的人员在职称评定、参加学术活动与业务竞赛、科研立项及其成果鉴定、评先评优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并同等享有在行业协会、学术团体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权利。
六、引导规范执业,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一)完善管理制度。完善民营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诊疗服务项目、流程、规范以及医务人员资质、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药品价格等基本事项。民营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对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应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
(二)严格依法执业。民营医疗机构应根据相应等级医院标准落实管理制度,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民营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获准从事的医疗服务,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惩处。
(三)增强社会责任感。民营医疗机构要秉承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卫生技术人员人文精神教育。鼓励民营医疗机构通过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慈善募捐等方式回馈社会。鼓励成立民营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建设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将其作为自身重要职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和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强政策保障。编办、发改、民政、财政、人社、卫生计生、市场监管、金融、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制定和修改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有关规定和政策,为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三)强化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依法履行统筹规划、准入监管、项目设置、执业行为等监管职能,实行全行业、无差别管理,促进民营医疗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对有违规诊疗、超范围执业等行为的民营医疗机构,进行依法处置,并取消财政专项奖励补助资格。
本办法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