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梅山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梅山国际物流产业集聚区 “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梅物政办〔2018〕11号


管委会各部门:


  现将《宁波梅山国际物流产业集聚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宁波梅山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


宁波梅山国际物流产业集聚区

“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宁波梅山国际物流产业集聚区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助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改革实效,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审批事项最少、审批速度最快、审批服务最优”的审批制度改革目标,以规划环评的“一单三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为手段,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的主导作用,切实简化项目环评内容,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二、基本原则


  服务高效:在宁波梅山国际物流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通过省环保厅审查的基础上,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符合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降级审批或备案;规划环评已包含的相关共性内容,在具体建设项目环评中予以简化(含降级后的报告表或登记表)。从而促进企业投资积极性,加快项目落地进度,激发企业市场活力,高效服务企业发展。


  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环保执法与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联动,加强信息公开。改革实施方案在政府网上信息公开,改革项目全部按规定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公众可查。建立改革退出机制,对违反改革条件的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不再享受改革政策。


  三、改革范围和时间


  1、改革范围


  宁波梅山国际物流产业集聚区重点规划区,规划面积为68.15平方公里区块。


  2、改革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并逐步总结改革经验,完善改革方案。


  四、改革主要内容


  高质量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制定改革区域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改革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根据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推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免于环评手续。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网上在线备案。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三)明确以下为环评审批负面清单。1、核与辐射项目;2、化工、石化、冶炼及危险废物处置等项目以及涉及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存储危险化学品或有潜在环境风险的项目;3、环保部、省环保厅审批权限的项目;4、与敏感点防护距离不足,公众关注度高反响强烈的项目;5、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不具备接入排污管网或无合适委托处置单位的项目。


  (四)明确以下为环境准入条件。1、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2、项目符合所依托的工业有关专项规划、开发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3、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4、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五)降低环评等级。对上述第(三)条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上述第(四)条准入条件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六)精简环评内容。简化评价内容。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简化公众参与形式。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可以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将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或备案的前置要求。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七)承诺备案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除外),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八)创新环保“三同时”管理。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五、改革项目的审批流程


  1、材料准备


  报告表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出具联系单,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在便于公众知晓的地方公开建设项目信息,听取公众的意见。


  登记表项目:企业自行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便于公众知晓的地方公开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审批备案申请


  企业向环保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3、受理审批备案


  对报告表项目,企业提交申请,经环保部门审核资料齐全的,项目环评全本在网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文。


  对登记表项目,企业提交申请,经环保部门审核资料齐全的,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后公开相关信息。


  对不符合审批或备案的项目,办事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浙江省“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建设项目环评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改革绩效


  在宁波梅山国际物流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通过省环保厅审查的基础上,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符合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原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降为报告表,省略专家评审,环评审批时间为7(公示时间)+2个工作日,环评全流程时间由高效审批的69天(包括报告书编制时间)缩短为24天(包括报告表编制时间)完成,提前了55天。原编制报告表的降为登记表,简化审批前公示,登记表办理时间为3(填报登记表)+1(备案时间)个工作日,环评全流程时间由原报告表的24天(包括报告表编制时间)缩短为登记表的4天,再提前20天,大幅提升了审批效率。按照上年度梅山国际物流产业集聚区审批量统计,集聚区95%左右的项目可享受降低环评类别等改革政策。


  七、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宁波梅山国际物流产业集聚区成立企业投资项目“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管委会经发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局、管委会建设、规划、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指导协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发局,负责改革实施的日常工作。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配齐配足监管执法力量,全面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的全程监管。建立抽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对备案项目按照30%的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其它项目在日常监管中给予检查监督。对不按环境准入标准落实环保措施,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责令停止建设、停产整治直至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停业关闭。


  (三)加强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严格按照核定的浓度及数量排污,全面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监管人员接受现场检查,全面如实公开企业信息,切实履行环境风险防范责任,依法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稳妥处理厂群关系。


  (四)加强中介机构考核。强化对环评机构、环境检测机构的评定,对其经营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考核,对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检测结论失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实施服务等级、区域等方面的限制。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加大政策学习宣贯力度。对环保行政审批业务人员,要加强业务和政策理论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提高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提高企业层面政策知晓度,提高政策落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