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鄞州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相关运输企业:

 

  现将《鄞州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18年10月18日


  

鄞州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我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我区交通运输行业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暂行办法》和《宁波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区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开展风险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规模按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实施,以下简称企业)开展风险管理,适用本意见。包括风险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分级管控及其监督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风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严重性的组合。

  

  本意见所称的风险管控,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对本企业、本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分级管控及其监督管理的全过程。不包括自然灾害、社会稳定等领域风险管理,但应高度关注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第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突出重点、分级管控;全员参与、综合治理;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实现事故预防关口前移。

  

  突出重点、分级管控。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科学辨识、明晰重点,落实责任、分级管控,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全员参与,综合治理。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参与,按照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的总要求,综合采用政策法规、经济文化、组织管理、工程技术等措施,积极构建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

  

  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坚持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有机结合,全面加强风险辨识,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消除或减少隐患;强化隐患排查治理,降低事故风险,推进标准化体系规范运行,促进双重预防机制有效实施。

  

  动态管理,持续改进。通过辨识风险、排查隐患,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责任,实现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的闭环管理,并在闭环管理中不断完善、持续改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五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开展本单位生产经营范围内的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工作,落实风险登记、重大危险源报备和控制责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

  

  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企业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的日常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还应依法接受公安、海事、安监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鼓励安全生产行业协会、社会服务组织、高等院校、科研和保险机构等参与风险管控技术服务工作,提高风险管控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八条  各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识别所有可能对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危险源、影响范围及其潜在后果。重点企业(场所)要组织专家和全体员工从地理区域、自然条件、作业环境、工艺流程、设备设施、作业任务、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各个方面进行风险辨识,做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无遗漏。

  

  第九条  我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按业务领域分为在役基础设施运营风险、道路运输风险、水路运输风险、港口运营风险、在建交通工程建设风险、交通设施养护工程风险和其他风险七个类型。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再细分为若干类别。

  

  第十条  风险等级按照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后果和概率,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第十一条  重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较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易导致有较大社会影响事故的风险。

  

  一般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较小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但不易造成人员伤亡的风险。

  

  以上同时满足两个以上条件的,按较高等级确定风险等级。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可采用定性评价(如:安全检查表法)、半定量评价(如:风险矩阵)、定量评价(如:事故树分析法)等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的方法进行评估。


第三章 风险辨识与评估

  

  第十三条  风险辨识的主要内容为:本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场所)存在的重大风险,本行业领域较大以上事故所暴露的风险;国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在本行业领域所反映的类似风险。

  

  企业可以采用《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代码》(GB/T13861)或《企业伤亡事故分类》(GB6441),同时参考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事故案例、隐患记录,充分考虑危险有害因素的根源和性质,对潜在的人、物、环境、管理等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

  

  第十四条  风险辨识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在役基础设施: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技术状况为四、五类危旧桥梁,土建结构技术状况为A级公路隧道,自然灾害情况下易塌方路段等;

  

  (二)道路运输:“两客一危”运输、客运场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水路运输:水路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资质、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完善等;

  

  (四)港口运营:港口危险品作业、码头、储存设施设备安全等;

  

  (五)在建交通工程:驻地建设,公路桥梁、隧道施工,高边坡施工和爆破作业,水上、高架施工,大型预制构件出运、起吊和安装,桩基和深基坑施工等;

  

  (六)交通设施养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配置、维护等。

  

  (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多发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突出所暴露的风险,全国其他城市发生过重特大安全事故所反映的类似风险。

  

  第十五条  企业风险辨识应针对影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其损失程度的致险因素进行,致险因素一般包含以下方面:

  

  (一)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与应急技能、安全行为或状态;

  

  (二)生产经营基础设施、运输工具、工作场所等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三)影响安全生产外部要素的可知性和应对措施;

  

  (四)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工作机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合规和完备性。

  

  第十六条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系统的区域风险辨识和评估,汇总区域内重点企业(场所)风险信息,建立区域较大及以上风险清单和数据库,绘制区域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和行业安全风险比较图。

  

  各行业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业领域风险辨识和评估,建立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场所)较大及以上风险清单和风险数据库,绘制行业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和各企业安全风险比较图。

  

  重点企业至少每半年;其他企业每年组织一次全面的风险辨识和评估,建立企业风险档案和数据库,绘制企业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和作业安全风险比较图。

  

  第十七条  企业风险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全面辨识是企业为全面掌握地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全面、系统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的风险辨识。全面辨识应每年不少于1次,重点、高危企业每半年不少于1次。

  

  专项辨识是企业为及时掌握本单位重点业务、工作环节或重点部位、管理对象的安全生产风险,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部分领域开展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专项辨识应在生产经营环节或其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时及时开展。

  

  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结束后应形成风险清单。

  

  第十八条  企业应依据本行业领域风险等级判定指南,通过半定量、定量评价法,对本单位风险清单中所列风险进行逐项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以及主要致险因素和控制范围,并绘制企业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和作业安全风险比较图。通常采用风险判定矩阵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风险致险因素发生变化超出控制范围的,企业应及时组织重新评估并确定等级,报告行业管理部门。

  

  行业风险评估一般通过半定量评价法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场所)辨识出来的风险进行等级认定。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企业应及时进行相应风险辨识和评估:

  

  (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时;

  

  (二)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时;

  

  (三)企业搬迁或作业条件、生产工艺流程或关键设备设施、发生变更时;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时;

  

  (五)相关方进入、撤出、改变时;

  

  (六)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相关行业领域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时;

  

  (七)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时;

  

  (八)上级部门(机关)有专项工作部署时。

  

  第二十条  企业、行业风险等级评估、变更和销号,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评估或成立评估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结论。企业成立的评估组成员应至少包括企业负责人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2名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二十一条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各行业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区域、行业领域、企业内部风险辨识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管控方案,明确管控目标、管控任务、管控要求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和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安全风险评估、分级的结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风险管控重点,逐一落实所有重大风险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强化风险管控技术、制度和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以较大风险企业(场所)为重点,联系实际,综合运用行业规划、行政许可等多种手段消除和控制行业领域较大风险,落实行业安全风险监管责任,提高本行业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第二十四条  企业是本单位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遵循“分类、分级、分层、分专业”的方法,从组织、制度、技术、经济、应急等方面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分别落实领导层、管理层、员工层的风险管控职责和风险管控清单,逐一落实企业、班组和岗位的管理责任。

  

  重大风险应做到“一险一案”。

  

  第二十五条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自身监管力量,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计划,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区域、企业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重点内容,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

  

  对有较大及以上风险的企业(场所)实施重点监管,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全覆盖。

  

  第二十六条  实施风险公告警示。各行业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发布一次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警示信息,存在阶段性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将风险基本情况、可能引发事故风险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方法、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信息告知本单位从业人员和进入风险工作区域的外来人员,指导、督促做好安全防范。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要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标明重大风险危险特性、可能发生的事件后果、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绘制风险四色分布图和作业安全风险比较图,并强化监测和预警。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如实记录风险辨识、评估、监测、管控等工作,并规范管理档案和数据库。重大风险应单独建立专项档案。

  

  企业和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对管理范围内风险辨识、评估、登记、管控等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九条  经评估确定为重大风险等级的,企业应按下列要求加强管控:

  

  (一)制定动态监测计划,每月至少1次更新监测数据或状态,并单独建档;

  

  (二)单独编制专项应急措施;

  

  (三)将重大风险的名称、位置、危险特性、影响范围、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后果、管控措施和安全防范与应急措施告知直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或人员;

  

  (四)按年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风险管控措施进行评估改进,年度评估报告应在次年1月底前报送各行业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经评估确定为重大风险等级的,企业应逐级上报至鄞州区交通运输局及安监部门备案。报告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管控信息、预警信息和事故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包括重大风险名称、类型、主要致险因素、评估报告,所属企业单位名称、联系人及方式等信息;

  

  (二)管控信息包括管控措施(含应急措施)和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影响范围与后果等信息;

  

  (三)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事件类型、级别,可能影响区域范围、持续时间、发布(报送)范围,应对措施等;

  

  (四)填报单位、人员、时间,以及需填报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一条  重大风险报告分为初次、定期和动态三种方式。

  

  初次报告,应在评估确定重大风险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

  

  定期报告,可采取季度和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为每季度结束后次月5日前;年度报告时间为次年1月25日前。

  

  动态报告,是指企业发现重大风险的致险因素超出管控范围,或出现新的致险因素,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概率显著增加或预估后果加重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动态填报相关异常信息。

  

  第三十二条  重大风险经评估确定等级降低或解除的,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销号,并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要在全市统一的安全风险管控信息平台做好相关信息的录入、维护,实现政府、部门、企业及社会服务组织信息共享,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监管格局,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第五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四条  事故隐患是风险管控失效所形成的缺陷或漏洞。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治理、报告、销账等持续改进的闭环管理工作机制。围绕安全风险查隐患、堵漏洞。通过隐患排查,查找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存在的薄弱环节,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措施。通过隐患治理,消除风险管控的缺陷或漏洞,有效降低安全风险,实现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有效衔接。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运行体系,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标准化体系的规范运行,强化风险分级管控,突出闭环管理,持续改进,确保标准化建设始终植根于风险辨识的基础之上、运行于风险管理之中,促进双重预防机制有效实施。

  

  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编制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11〕323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双重预防机制的政府监管体系。对企业报告的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要明确属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和协调,支持推动企业落实管控整治措施。

  

  第三十六条  推进宁波市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完善信息报送、隐患抄告、治理反馈、绩效分析等功能,建立涵盖执法检查、网格巡查、中介排查、举报核查、企业自查等各类隐患的数据库,实现对隐患排查治理的动态跟踪记录,严格落实闭环管理。鼓励企业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建设,并与政府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相衔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和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将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抽查比例和方式,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

  

  第三十八条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和各行业管理部门应规范记录对企业风险管理监督抽查的有关信息,建立重大风险档案,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九条  风险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风险管理制度;

  

  (二)风险辨识、评估、监测、管控等情况;

  

  (三)重大风险报告情况。

  

  (四)风险清单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各行业管理部门发现风险辨识、管控、登记等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监督整改:

  

  (一)对未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体系的予以督促整改;

  

  (二)对未按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报告、评估改进和应急演练等工作的予以限期整改,并记入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三)对风险未有效实施监测和控制的纳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予以挂牌督办;

  

  第四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先进工艺、材料、技术、装备,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和安全监管能力。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重大风险督查检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  受企业或行业管理部门委托承担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支持和监督检查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对其承担工作的合规性、准确性负责。行业、企业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理相关支持工作,不改变企业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和行业风险管控监管主体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企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企业因未落实风险管控工作要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第四十四条  各行业部门管理未按要求履行风险管控工作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警示、约谈、通报,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意见所指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社会影响的根源、状态或行为。

  

  风险辨识(风险识别),是指发现、确认和描述风险的过程。

  

  风险评估,是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的全过程。在风险辨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风险导致事故的条件,确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严重程度,进而确定风险大小和等级的过程。

  

  风险管控,是指各相关部门、社团组织和企业对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及分级管控的全过程。

  

  第四十六条  本意见所称重点企业(场所),是指道路、水路旅客、危险品运输,港口危险物品作业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及其他人员密集单位(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