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扶持资金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供财联发〔2018〕21号
宁波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为推进我市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7〕140号)和市政府有关农产品电商和农信担保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有关事项批复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扶持资金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25日
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扶持资金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宁波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电商公司)对全市农产品电商行业的公共服务作用,促进我市农产品电商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推动我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农业+互联网”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6〕2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7〕140号)、市政府有关农产品电商和农信担保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有关事项批复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供销电商公司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扶持资金绩效考核评价。
第三条 对供销电商公司的绩效考核评价坚持政策导向、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原则,实行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并举相结合的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扶持资金额度为500万元/年,在市为农服务专项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农产品电商孵化服务、平台建设服务、供应链服务和品牌推广营销服务等方面。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
第五条 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农产品电商孵化培育服务、农产品电商平台渠道运维服务、互联网营销服务、农产品电商供应链整合服务等。绩效考评目标根据年度工作实际情况在每年度的《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予以确定。
第三章 考核评价程序
第六条 由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对供销电商公司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年度扶持资金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一)绩效考评目标根据实际情况一年一定,由市供销社、市财政局确认并发文下达。
(二)考核年度内容因客观因素引起重大变化的,有关绩效考核目标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三)每年第四季度,结合电商公司当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资金预拨,预拨金额不超过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扶持资金年度预算的80%。余款在完成年度考核后再予以拨付。
(四)年度结束后,供销电商公司根据财务审计报告开展考核自评,自评材料于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结合供销电商公司自评材料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考评工作原则上2月底完成。
第四章 考核评级结果运用
第七条 本办法的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供销电商公司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扶持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八条 根据《宁波市为农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供财联发〔2016〕1号)相关规定,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扶持资金按以下标准拨付:
考核评价结果 | 农产品电商服务平台扶持资金 |
90分(含)以上 | 500 |
80(含)-90分 | 400 |
60(含)-80分 | 300 |
60分以下 | 0 |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从2018年起执行考核评价。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