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科合〔2019〕105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科技管理部门,各产业技术研究院:


为了高站位、高标准、高质量推进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加速研究院科技成果产出,根据《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甬党改〔2019〕6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1月13日



附件

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站位、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建设,促进科技创新资源高效科学配置和共享应用,加速研究院科技成果产出,提升研究院产业带动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院是指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以产业化应用为导向,整合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多方资源,建立高效的管理运营体制机制,拥有技术研发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人才引进与培养等功能,具备较高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和产业培育能力的创新平台。


第二章 绩效管理原则


第三条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层面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第四条 坚持“分类评价、客观公正”的原则。绩效评价应由具备相应研究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应当根据研究院成立时间、功能定位等差异,制定分类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 坚持“绩效导向、引领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以产出绩效为目标导向的研究院绩效评价机制,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将运行绩效作为支持研究院建设发展的重要依据,以成效倒逼研究院发展成长。


第三章 建设发展导向


第六条 研发创新功能导向。研究院应当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引进培育研发人才团队、布局建设产业共性技术平台,重点面向我市“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攻关,积极对接本地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实现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突破,打造产业发展创新链。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功能导向。研究院应当积极开展技术交易、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精准对接产业需求,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高产业带动能力。


第八条 科技企业孵化功能导向。发挥研究院对产业的规划、指导和支撑带动作用,研究院应当配置中试转化场地、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采取多种方式向上下游推广产业化研究成果和最新工艺技术,孵化培育高科技企业,培育产业集群。


第九条 人才引进培养功能导向。研究院应当聚焦技术研发需要与产业发展需要,引进培养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技术经理人、企业管理人才等管理人才,打造一支具备较强的技术与产品研发、产业化与技术孵化、经营管理与服务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为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精准化服务。


第十条 高效的管理运营体制机制导向。研究院应当推动实现市场化运营、专业化管理,探索形成集“研发、转化、孵化、招商、基金”等功能于一体的建设运行模式。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方式。根据研究院成立时间、功能定位,组织开展分类评价,将研究院划分为“初建期(2017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成长期(2017年1月1日之前成立)”两个阶段进行评价,每两年评价一次。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内容。对于初建期研究院的评价侧重其建设进度,主要聚焦科研团队建设、基础设施保障条件等创新资源集聚、科研活动实施,以及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对于成长期的研究院,绩效评价主要聚焦核心技术攻关、科研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培育等运营成效,高端创新资源集聚及可持续发展机制建设等方面。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流程。市科技局选择国内在科技评价方面有实力的第三方机构具体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通过组织专家审阅研究绩效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流程,对研究院体制机制建设、资源集聚、运营成效、建设特色亮点等情况进行评价,形成研究院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发布。市科技局审核研究院绩效评价报告,提交产业技术研究院推进建设联席会议审议,发布研究院发展绩效“榜单”,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支持研究院建设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根据绩效“榜单”排名情况,对于绩效评价优秀、良好的研究院,认定为标杆型研究院和示范型研究院。


第十六条 对于认定为标杆型、示范型的研究院,支持优先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并以定向委托的方式支持研究院实施重大科技项目。


第十七条 对于认定为标杆型、示范型的研究院,给予试点科技政策支持,包括科研成果所有权激励改革、科研经费负面清单、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科技三评”改革、科研经费“包干制”等政策试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