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甬新办发〔2021〕49号


各局(办、委),庵东镇人民政府,公安分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宁波杭州湾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宁波杭州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高质量发展,增强经济社会的质量竞争力,引导和激励新区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树立质量管理标杆,以及规范质量奖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甬政办发〔2020〕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宁波杭州湾新区质量奖(以下简称“新区质量奖”)是杭州湾新区管委会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在新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及经营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新区质量奖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每届获奖企业不超过3家,申请企业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新区质量奖评审以“选优培优,树立标杆”为宗旨,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新区质量奖评审范围为: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障、信息技术等领域企业(组织)。


第六条鼓励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等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以及生命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产业成长型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246”产业集群企业、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企业、乡村产业振兴行动企业和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专新特新“小巨人”、“品字标”品牌获得企业(组织)申报。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为确保新区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宁波杭州湾新区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评委办设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湾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分局”)。


第八条评委会与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评审日常工作。评委会主任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评委办主任由新区市场监管分局局长担任。


第九条新区质量奖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新区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新区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新区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管委会提请审定新区质量奖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条新区质量奖评委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新区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等;

(二)负责受理新区质量奖的申请、组织实施质量奖资格审查、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三)组织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四)聘请质量奖评审员,并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五)向评委会报告新区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新区质量奖评审员,由评委办选聘,或组织有相应专业资格的人员为质量奖评审人员。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专业水平和丰富的质量经营管理经验,公道正派;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不应存在受雇、任职于受评单位,或其内设、隶属、业务往来单位以及竞争对手单位等情形,不应为申报质量奖企业(组织)的咨询人员。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新区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1年以上并取得明显成效,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营管理理念先进,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企业(组织)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B档(对规模以下企业不作要求),其他企业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建设,处于同行前列;技术、服务和产品质量指标达到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先进水平。

(四)积极开展管理创新、技术创新、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在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

(二)未取得国家规定相关证照;

(三)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税务等监督检查中有被立案,发生人员死亡、安全、环境污染、产品或服务质量等事故,因企业(组织)原因导致顾客、员工、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有重大有效投诉。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评审标准和方法


第十四条新区质量奖评审原则上按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以及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新区质量奖评审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1000分。


第十六条新区质量奖评审过程包括申报企业(组织)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委会审议、社会公示和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其中,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进入新区质量奖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材料评审得分不得少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请企业(组织)的评审总评分均低于600分(不含600分),该奖项将空缺。第六章评审程序及奖励


第十八条发布申报通告。新区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办公布每届新区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并通过管委会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企业申报。凡符合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组织),根据自愿原则,填写《宁波杭州湾新区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评委办受理。


第二十条资格审查。评委办组织新区市场监管分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组织)申报基本条件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材料评审。评委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组织)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评委办据此取得分超过600分(含600分)的企业(组织)提出进入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名单,报评委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二条现场评审。评委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经批准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按照评定标准形成每家企业(组织)的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初选核准。评委办根据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取得分超过600分的前3位(不足3家的按得分超过600分的实际企业(组织)数),提出新区质量奖拟获奖企业(组织)候选名单,提交新区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拟授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四条初选公示。对入选企业(组织)在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区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新区管委会审查。


第二十五条审定批准。公示期满后,区评审办将评审结果提请新区管委会审定批准,批准后的名单通过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新区质量奖新获奖企业(组织)以管委会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并颁发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七条新区管委会对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经费由管委会级财政安排,纳入市场监管分局预算。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评委办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违法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九条申报企业(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评审办提请新区管委会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杯)、证书,依法计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该企业(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十条获奖企业(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公开有关资料信息(商业秘密除外)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提升企业整体质量水平。第三十一条获奖企业(组织)可在其形象宣传中使用已获新区质量奖荣誉称号,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三十二条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奖评委办应进行核查,属实的可提请新区管委会批准决定撤销其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等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破产倒闭、自行关闭、被强制吊销证照的;

(五)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荣誉的。


第三十三条承担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评委办切实组织好评审工作,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宁波杭州湾新区质量奖评审办法(试行)》(甬新管发〔2015〕19号)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相关政策有冲突时,由新区管委会研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