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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区安委办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
奉安委办〔2017〕1号
2017-01-18 286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经区安委办同意,现将《奉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月17日

 

奉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及时警示和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奉化辖区内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涉及警示约谈提出的问题全面负责。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约谈: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条例,经有关部门提出后仍不整改的; 


    (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履行不力,致使非法违法行为持续存在,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三)列入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严重滞后的; 


    (四)自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3个月内尚未整改隐患和落实防范措施的; 


    (五)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发生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或一次性有3人以上确诊职业病的; 


    (七)区安委办认为需要警示约谈的其他形式。 


    第五条 被警示约谈对象为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管机构负责人或安管员.属地或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约谈,必要时可通知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警示约谈程序 


    (一)对符合警示约谈的企业,由区安委办确定具体名单。 


    (二)区安委办向该企业发出《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并抄送属地或行业主管单位,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单位参加。 


    (三)被警示约谈的企业,应分析问题原因,制订工作措施,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反馈单》(包括企业问题存在原因及整改工作措施)报至区安委办。 


    (四)区安委办通知该企业、属地或行业主管部门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警示约谈。 


    (五)警示约谈由区安委办领导主持,并由区安委办负责约谈内容记录。 


    第七条 警示约谈以会议形式进行。约谈主持人及约谈人员详细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问题,并提出工作要求,被约谈企业和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表明态度。 


    被警示约谈企业应将隐患问题整改情况、属地或行业主管单位应将落实监管指导情况在警示约谈一个月内上报区安委办。 


    第八条 被警示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警示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将进行媒体曝光、诚信记录。 


    被警示约谈的企业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加大对该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 


    警示约谈不代替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被警示约谈单位拒绝接受警示约谈或敷衍了事的,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从重追究该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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