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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甬农发〔2016〕109号
2016-10-28 582次 已失效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农机)局、财政局,杭州湾新区农业农村办公室、财政局,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政策执行的针对性、精准性、有效性,现将《宁波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反馈。

                                                              宁波市农业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8日


宁波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美丽乡村高水平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6〕5号)精神,加快构建“产业市场化、经营规模化、主体法人化、生产标准化、服务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断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质增效,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5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起,继续整合中央和市级相关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政策目标


  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质量的要求,通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进一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带动能力、加工营销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合作社经营向一体化、全产业化发展,推动合作社联合与合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使其真正成为引领广大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为我市建设绿色都市农业强市奠定基础。


  二、扶持对象和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资金扶持的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补助内容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含联合社)服务功能提升项目补助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及以上)创建补助两个方面。


  (一)申报服务功能提升项目补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联合社)一般需符合以下条件:


  1.依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合作社工商登记满2年以上,联合社登记满1年以上,认真执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披露信息真实完整。


  2.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报服务功能提升项目。市级及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开展全产业链、全要素型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优先扶持。


  3. 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和优势,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专业服务,生产记录健全,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合作社成员一般不少于30户,联合社成员一般不少于5个。


  4.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产权清晰,制度完善,机制合理,管理民主。


  5.具备项目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


  对新兴的苗子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确有带动示范作用的,经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同意,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省级及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补助条件为:


  被农业部等九部委认定的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浙江省农业厅等四部门认定的省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资金使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提升项目补助资金一般用于:


  1.服务设施建设。包括购置农产品初级加工、整理、储存、包装、检验检测等设备;购置农产品冷链运输车、普通配送车等物流配送设备;建设必要的农产品收购、交易、堆放和初加工、整理、储存、包装、检测、社员培训等服务场所。属于农业设施用房的,要符合县级农业设施用房规范化要求。


  2.市场营销建设。包括举办产品推介活动;建立合作社网站,发展电子商务,推动农产品网上交易;建立城市直销网点、社区连锁店的店面租赁费、门面装潢费等。城市直销网点和社区连锁店建设仅补助合作社设在宁波大市区域内的社区直销(连锁)店(点)。


  3.品牌培育建设。包括产品包装设计,品牌策划,开展品牌宣传等。


  (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行一次性以奖代补,用于补助创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投入。


  四、补助标准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提升项目补助标准。


  合作社服务功能提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限额管理,单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实际投入数的50%;分项补助资金不高于本通知所附补助标准(附件1);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对单个项目的补助一般不高于5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加大扶持力度。


  (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补助标准。


  从2016年起,获得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得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再给予每家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资金分配


  市财政统筹中央和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按照各地农业总产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项目建设需求、往年合作社扶持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等因素,下达年度预算指标到各县(市)、区财政。对新兴的苗子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按照项目法分配。县(市)、区农业(农林)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市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严格实行项目管理。


  六、管理要求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指导开展扶持项目建设,并强化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项目申报前,要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形成项目申报决议,填报并提交《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发挥合作社监事会和社员民主监督的作用;项目验收前,合作社要向全体成员公布项目执行情况,并由县(市)、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二)县(市)区农业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立项和资金下拨前要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5天;项目验收完成后,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要及时对项目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县(市)区农业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当年项目开展情况形成总结材料,连同财政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落实情况表(附件2)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对县级开展情况的督查和考核。


  (四)市级补助资金当年指标如有结余,可继续用于下年,连续两年结余,按财政资金结余结转的有关规定从原渠道收回。


  七、其他事项


  对2015年之前立项的项目仍按原文件要求执行,2015年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示范社,按每家5万元、2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标准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有扶持政策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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