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182号)文件精神,现就高新区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普通高校毕业生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在高新区的中小微企业。
注:中小微企业是指市级统筹区内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须满足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均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派遣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高新区内,实际用工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报条件
(一)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为毕业两年内首次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含1年),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二)为高校毕业生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费;
(三)企业申报社保补贴时,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必须处于在职状态。(2015年1月6日以后新招用的,不受此条限制)
(四)原已申报过的人员可继续申报,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需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用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公章的申报人员花名册。
(四)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补贴标准
企业新招用普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给予补贴;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