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2018年度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和监督,经研究,特制订《2016-2018 年度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
2016 年 7 月 8 日
2016—2018 年度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2016-2018 年加快推进重点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东旅政发〔2016〕11 号)精神,设立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由区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由区社管局会同区财政局管理。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是:
(一)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二)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三)提出年度资金和项目安排的初步方案;
(四)实施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组织项目评估和检查验收;
(五)协调解决专项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扶优、扶强、扶新”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申报、部门审核、政府决策、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注册纳税的符合本区重点发展文化产业的企业和园区,具体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2016-2018 年加快推进重点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东旅政发〔2016〕11 号)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项目的同一环节已经获得我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四)申请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六条 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资金安排使用调整建议。区社管局可视具体情况对扶持资金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区社管局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及全年工作计划, 拟定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相关开支项目及经费支持额度, 由区社管局、财政局共同审核,下达资金。
第三章 资金审批与拨付
第八条 凡符合补助政策的企业,在每年 3 月份之前提出上一年度扶持资金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各园区内企业申报,由运行公司收齐材料后,统一报送,过期不再接受申请。申报所需材料(根据申报内容而定)如下:
(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企业项目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房租租赁、新建、改建、扩建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及证明材料;
(五)获奖证书复印件;
(六)大学生创业项目的企业法人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申请首次创业项目需另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或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等 ;
(七)实缴资本、投入额等相关财务证明复印件文件;
(八)会展展位费缴费证明复印件;
(九)电影视频光碟及在相应媒体播放证明复印件;
(十)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1 创意园区运行企业一次性补助在提前完成年度目标情况下,可在完成目标任务的次月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一)资料审核:在企业申报截止后社管局进行材料初审,初审结束后交由区财政局进行复审。初审、复审分别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现场审核:区社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工作在复审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结果公示:经审核符合补助的企业,在报管委会审定后,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7 个工作日;
(四)发文:根据公示结果,区社管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确定补助企业及补助金额,发文工作在公示结束无异议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正式发文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形式下拨到各企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区社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全区文化产业项目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凡使用资助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范围,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资助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十三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受处理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度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度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社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享受“一企一策”或其他特殊优惠的文化服务企业,不再重复享受补助。同一项目已获上级专项资金扶持或其他部门奖励的,实行补差奖励,不再重复享受相应条款。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