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区建设管理局 宁波国家高新区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落实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发展的政策意见》(甬高科〔2015〕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建筑业发展,规范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激励、奖励标准
(一)施工企业上台阶奖
1、奖励标准
(1)年度总产值首次达1亿元的,奖励2万元;
(2)年度总产值首次达10亿元的,奖励10万元;
(3)年度总产值首次达50亿元的,奖励30万元。
2、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经高新区经发局盖章确认,施工企业年度总产值首次达1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国家规定的统计报表。
(二)创区优秀企业奖
1、奖励标准
依据高新区优秀建筑业企业评选办法,企业在年度评选中,获评高新区优秀建筑业企业的,奖励5万元。
2、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当年度区优秀建筑业企业的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升级晋位奖(新晋级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1、奖励标准
(1)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主项资质
晋升为特级的,奖励30万元;
晋升为一级的,奖励10万元;
晋升为二级的,奖励5万元。
(2)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主项资质晋升时,涉及石化、水利、港口与航道、通信、机电安装、公路、铁路专业资质晋升的,再给予企业3万元的奖励。
(3)建筑业类服务企业(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
新晋升为甲级的,奖励10万元;
新晋升为乙级的,奖励3万元。
2、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资质批准文件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建筑业类服务企业实施项目管理发展奖
1、奖励标准
(1)完成项目管理合同额首次达1-2亿元的,奖励5万元;
(2)完成项目管理合同额首次达2亿元以上的,奖励8万元。
2、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按项目管理的合同(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4)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报中体现上述标准,或高新区建设管理局联合财政局现场审核。
(五)社会性工程项目创优夺杯奖
1、奖励标准
(1)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化奖
部级,奖励20万元;
省级,奖励10万元;
市级,奖励5万元;
区级,奖励2万元。
(2)创杯、优质工程奖
荣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 奖励50万元;
荣获“钱江杯”、“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省、部级优质工程最高奖的,奖励30万元;
荣获“甬江杯”、宁波市优质工程最高奖的,奖励10万元。
2、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获奖的文件材料(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同一个项目获得两个以上同类型不同级别的奖项,奖励按最高奖计;区内项目获得上述奖项的,按上述奖励标准奖励给建设单位)。
(六)注册施工总承包企业区外创优夺杯奖
1、奖励标准
(1)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化奖
部级,奖励10万元;
省级,奖励5万元;
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化,奖励2.5万元。
(2)创杯、优质工程奖
“鲁班奖”级别的、“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奖励25万元;
“钱江杯”级别的、“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省、部级优质工程最高奖的,奖励15万元;
“甬江杯”级别的、地市级优质工程最高奖的,奖励 5万。
2、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获奖的文件材料(复印件)、奖杯的照片打印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绿色建筑奖励
1、区内绿色建筑星级奖励标准
(1)国家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达到一星的,按照规划地上计容面积,给予建设单位5元/每平方的奖励;
(2)国家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达到二星的,按照规划地上计容面积,给予建设单位10元/每平方的奖励;
(3)国家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达到三星的,按照规划地上计容面积,给予建设单位30元/每平方的奖励。
(4)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本奖项不包括政府投资的公建项目、保障房项目等)。
2、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获奖的文件材料(复印件)、奖杯的照片打印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科技创新奖
1、奖励标准
(1)创国家工法的,奖励5万元;
(2)创省级工法的,奖励3万元。
2、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获得创国家、省级工法的文件材料(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九)企业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奖
1、奖励标准
企业在施行项目管理中采用了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奖励5万元。
2、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企业在建设项目设计或施工阶段,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项目证明材料。
二、注册企业参加高新区财政性项目招投标政策
(一)支持注册企业参加政府和国有资金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推荐部分优秀建筑业企业直接入围。
1、入围条件,须符合以下之一:
(1)宁波市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
(2)宁波市“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
(3)高新区“优秀建筑业企业”。
2、入围数量控制标准
(1)推荐数量:不超过3名;
(2)推荐原则:按照市级“龙头”、“骨干”企业、市级“走出去”先进企业以及区优秀建筑业企业依次推荐。同等条件下按上年度对高新区财政贡献大小排序。
3、资格审查附加分评分标准(适用非推荐直接入围企业)
(1)获得“宁波市建筑业龙头”的,得3分;
(2)获得“宁波市建筑业骨干企业”的,得2.5分;
(3)获得宁波市“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高新区“优秀建筑业企业”的,得2分。
4、资信标荣誉评审标准认定条件和设置原则按上述要求执行,具体分值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选择资信评审内容时自行设置。
(二)信用等级享受A级待遇激励
高新区“优秀建筑业企业”和部分排名靠前的信用等级为B级的我区注册建筑业企业,在下列情形中享受A级待遇。
1、信用等级为B级享受A级待遇的数量控制标准
(1)勘察设计企业:不超过4家;
(2)监理企业:不超过3家;
(3 )施工企业:不超过7家。
2、评选办法
每季度初,根据上季度末信用分排名确定,并正式发文。
3、享受A级信用等级待遇的企业和标准
(1)B级享受A级待遇的投标人,在投标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证明文件原件的,可在评标时享受A级待遇。
(2)办理合同备案时,高新区“优秀建筑业企业”和B级享受A级待遇企业,在提供文件证明原件后,可以按A级信用等级的担保额度缴纳履约担保。
三、涉及原有的奖励政策及其他政策
(一)大力发展建筑业服务企业。积极引进和培育勘察、设计、检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施工图审查、建筑节能评估等中介服务业,引进落户和培育政策按高新区相关政策进行奖励。
(二)支持企业人才队伍引进。对企业引进建筑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学术和专业技术带头人、优秀注册执业人员、优秀专业技术和管理骨干等中高级建筑类专业技术人才,按市、区相关人才政策实施。
(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科技合作的,对认定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获得发明专利的,按区相关科技政策进行奖励。
(四)鼓励企业完善用工管理。对高新区注册建筑业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完善,企业信誉好,连续二年未发生民工工资投诉现象的,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最高可降低50%。
四、申报条件中涉及政策的认定
(一)奖励对象。是指注册在高新区区域内,且在高新区纳税的企业。
(二)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招标代理机构的企业。
(三)特级资质、综合类(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甲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是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综合类乙级资质是指由浙江省住房及城乡建设厅批准;涉及石化、水利、港口与航道、通信、机电安装、公路、铁路等专业资质,是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相关专业部委(局)批准。取得资质时间以资质证书的时间为准。
(四)高新区建设工程项目。区建设工程项目获得的各类奖项所对应的各项奖励,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发展的政策意见》》(甬高科〔2015〕20号)文件精神,奖励颁发给建设单位。
(五)各类奖项的认定。
“鲁班杯”级别的,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奖项;
“钱江杯”级别的,是指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奖项;
“甬江杯”级别的,是指由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奖项;
优质工程金奖、优质工程银奖、省、部级优质工程最高奖、地市优质工程最高奖是指由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
(六)“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走出去”先进企业。该荣誉是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年度评选结果。
五、申报、审批程序
(一)奖励项目申报材料在高新区行政大厅建设窗口受理初审后,经高新区建设管理局业务科室和区财政局业务科室进行审核;
(二)建设管理局分管局长、局长签署意见;
(三)财政局局长签署意见;
(四)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五)建设管理局、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文件。
六、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受理时间、地点
1、受理时间:每年度的3月1日至3月2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1天);
2、受理地点:高新区行政服务大厅建设窗口;
3、受理内容: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为上年度企业的各项荣誉。
4、咨询电话:0574-87916923,付静薇。
(二)有关要求
1、过期不予受理,视作自动放弃;
2、奖励资金下达后当年内予以办理,逾期不办理视作自动放弃;
3、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奖励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报各类财政奖励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本办法由高新区建设管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高新区建设管理局
高新区财政局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