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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江北区科技场馆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11-30 522次 已失效

 

各街道、慈城镇科协、区级学(协)会、科普基地:

  

  为推进我区基层科普设施建设,提升科普服务能力,促进全民科学素质进一步提升,现将《江北区科技场馆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协会

 2016年11月30日


江北区科技场馆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为积极创建省级、国家级科普示范区,进一步促进我区基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保证重点,适当集中,讲求实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推动科普设施建设发展,经研究并参照省、市科协有关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决定对我区基层科技场馆建设的资助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逐步完善我区基层科技馆、科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新建和提升基层科协的科技场馆、科普基地、科普主题公园等科普场所和设施,根据布局相对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关注科普基础条件好,示范作用明显的设施建设。

  

  第二条科技场馆建设与创建科普示范单位、实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创建科普教育基地等相结合,创建及创建成功并提升改造各级科普示范单位的,国家级可补助20万;省级可补助10万;市级可补助5万。

  

  第三条单一科技场馆以五年为一建设周期,每个建设周期的资助原则上不超过当期场馆实际投入的50%,并根据场馆规划建设进度分批到位。

  

  第四条申请资助的科普设施建设应符合江北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科普发展的方向和形势,突出特色。

  

  第五条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报、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申请资助科技场馆的社区(村)由各街道、慈城镇科协负责推荐;科普基地可自行推荐申报;学校、医院等由区级学(协)会负责推荐,推荐单位确保场馆建设保质保量完成。

  

  第七条科技场馆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报场馆资助申报材料,并经推荐单位同意后提交区科协。区科协受理科技场馆建设项目的申报后,组织审查并经区科技局(科协)党组会议同意后,发文给予支持。

  

  第八条承担科技场馆建设的单位如未能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将根据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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