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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物业服务业补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建发〔2016〕75号
2016-09-19 555次 已失效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2016年度物业服务业补助(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9月19日


2016年度物业服务业补助(奖励)办法


  为贯彻《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和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实对物业服务业的财政扶持政策,促进我县物业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2016年度物业服务业补助(奖励)办法。

   

  一、2016年度物业管理工作优秀业主委员会、先进个人由各乡镇(街道)组织评选,于2016年11月31日前完成。先进个人包括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社区物业协调员。

  

  二、2016年物业服务业财政补助对象为:承接宁海范围内拆迁安置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正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年度管理业绩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工作由宁海县物业管理指导中心负责落实。

  

  三、2016年度优秀物业管理服务站的评选工作由宁海县物业管理指导中心负责落实,根据对各服务站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考评情况进行评选。

  

  四、2016年度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的评选工作由宁海县物业管理指导中心负责落实,根据对各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考评情况进行评选。

  

  五、补助对象:全县范围内,承接拆迁安置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正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年度管理业绩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的物业服务单位。

  

  1、本通知所称的拆迁安置小区,是指因城镇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的小区(含政府主导建设的农居小区)。

  

  2、本通知所称的保障性住房小区,是指政府投资建造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小区。

  

  六、拆迁安置小区、保障性住房住宅小区的补助标准:

  

  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实施物业管理的拆迁安置小区、保障性住房补助额度标准为 0.12元/平方米/月,补助范围是住宅服务建筑面积。经考核,实际补助标准如下:

  

  1、年度管理业绩考核结果优秀的(比例控制在总数的20%以内),按补助额度标准的120%计算;

  

  2、年度管理业绩考核结果良好的(比例控制在总数的30%以内),按补助额度标准的110%计算;

  

  3、年度管理业绩考核结果合格的(比例控制在总数的50%左右),按补助额度标准的90%计算。

  

  七、奖励对象和标准

  

  (一)奖励对象:

  

  1、优秀物业管理服务站

  

  2、优秀业主委员会

  

  3、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4、物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

  

  5、当年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和宁海县级物业示范项目单位。

  

  (二)奖励标准

  

  1、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成立物业管理服务站,并配备专人开展工作的,补助15万元,获评优秀物业管理服务站,另行奖励金额5万元。

  

  2、优秀业主委员会,奖励金额2万元。

  

  3、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1)年度管理业绩考核结果优秀的(比例控制在总数的10%以内),奖励金额3万元;

  

  (2)年度管理业绩考核结果良好的(比例控制在总数的20%以内),奖励金额2万元;

  

  (3)年度管理业绩考核结果合格的(比例控制在总数的50%左右),奖励金额1万元;

  

  4、物业服务示范小区项目

  

  (1)创国家级示范小区项目,奖励金额8万元;

  

  (2)创省级示范小区项目,奖励金额6万元;

  

  (3)创宁波市级示范小区项目,奖励金额3万元;

  

  (4)创县级示范小区项目,奖励金额2万元。

  

  5、物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每人奖励1000元。

  

  八、资金补助(奖励)流程

  

  1、申请。符合财政物业补助(奖励)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于每年年度管理业绩考核结束后,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交《宁海县物业服务业补助(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审核。物业管理指导中心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审查住宅服务面积、年度管理业绩考核结果和获得的创物业服务示范小区项目荣誉资料。

  

  3、公布。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讨论审定结论,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发放扶持资金文件;

  

  4、拨付。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至各乡镇(街道)及物业服务企业。

  

  九、资金监督管理

  

  1、财政、住建部门定期对物业服务业补助(奖励)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估,实施监督管理。

  

  2、申报物业服务业补助(奖励)专项资金扶持的部门及企业应如实提供项目情况,若发现部门或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除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外,取消其今后申报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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