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鄞州区现代商务业及中业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6〕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与用途:专项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年度预算计划,主要用于商务楼宇业主及中介服务企业的奖励和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坚持“总额控制、突出重点、动态调整、绩效挂钩”的原则,严格管理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主要用于支持我区商务楼宇业主补助、中介服务企业奖励及其他相关现代商务业和中介服务业发展的专项支出。
(一)鄞州城区范围内(含卫星城)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且纯商务面积在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务楼宇,以及在我区注册纳税且入驻这些楼宇的商务企业(不含建筑房地产、金融保险、能源、通讯等控制性行业,不含工业、不含餐饮、住宿、娱乐、零售业)。
(二)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中介服务企业(不含政府及部门所属的事业性单位),主要包括:
1、鉴证类:律师事务所、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检验检测、检疫等;
2、评估类:资产评估、房屋及土地评估等;
3、代理类:专利、版权、商标代理、会展、广告策划服务、招投标代理、货运票务代理、报送报检代理等;
4、经纪类:人才中介、科技经纪、文化体育、房地产经纪、出国留学、出入境中介、二手车经纪等
5、咨询类:认证咨询、工程咨询、企业信息咨询、其他专业咨询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第五条鼓励商务楼宇提高产出。对办公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自持部分超过50%且入驻率达到70%以上的商务楼宇,按单位面积产出贡献进行排序,给予前三名楼宇主要业主最高3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扶持中介产业发展。重点发展鉴证类、评估类、代理类、经纪类、咨询类等中介组织机构,对营业额排名行业前三位的企业,予以每家最高2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商务楼宇业主按要求填写《商务楼宇扶持政策申报表》,中介服务企业按要求填写《中介服务扶持政策申报表》,并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报所属镇乡(街道)工贸科(经济发展科),直属企业报区商务局服务贸易(电子商务)科。
第八条各相关镇乡(街道)负责对申报原始资料真实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区商务局服务贸易(电子商务)科。
第五章 专项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区商务局服务贸易(电子商务)科对上报的申报表分类汇总后,会同区财政局联审后,报区政府审批。根据区政府审批的结果,对拟扶持的企业及扶持金额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所在地镇乡(街道)财政所,再由镇乡(街道)财政所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直属企业由区财政直接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区商务局,再由区商务局拨付到相关直属企业。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各受助企业应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请,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核算,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办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处,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