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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鄞州区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5-08-01 628次 已失效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

  

  现将《2015年鄞州区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商务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二0一五年八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6〕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操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用于商贸流通工作而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在我区注册并纳税,且符合区商贸业发展规划的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含产业活动单位):

  

  1.各类批零贸易企业(除烟草、能源、通信等控制性行业企业):国内批零贸易公司、商贸综合体、购物中心、零售商场、百货店、专业专卖店、直销店、连锁超市(便利店)、商贸配送;

  

  2.各类专业市场、菜市场、菜篮子企业等;

  

  3.住宿餐饮企业:宾馆酒店、专业餐饮、特色休闲餐饮等;

  

  4.居民民生服务业:家政、美发美容、洗涤、保健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补助奖励标准

  

  第五条着力引进引领性重大项目。对产业带动力强、提升城市功能明显、运作机制科学的重大商贸项目,经认定,酌情实行“一企一策”奖励。

  

  第六条促进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限上标准的商贸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第七条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规模发展。对商贸流通企业的当年营业收入按汽车销售业、批零商超业、住宿餐饮业、专业餐饮业分类达到以下规模的给予奖励:

  

  1、对汽车销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5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批零商超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对住宿餐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5亿元、700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4、对专业餐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鼓励创牌创优

  

  1、对通过行政途径被评为中华老字号、国家金鼎百货店、国家特级酒家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浙江老字号、国家一级酒店的给予7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市服务名牌、达标百货店(大型超市)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2.对新注册或引进的独立运作的首家国际(国内)著名品牌店、中华老字号直营门店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 对新创国家商业特色街的,给予创建单位20万元的奖励;新创省级商业特色街的,给予创建单位15万元的奖励;新创市级商业特色街的,给予创建单位10万元的奖励。当年度经考核获市级及以上先进商业特色街称号的,给予该商业街管理主体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促进民生商贸发展。

  

  1. 对在本区发展民生类、便民类的连锁经营、直营连锁门店10家以上的企业,当年每新增1家100平方米以下、100平方米(含)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经商务部门验收的“万村千乡”连锁便利店功能提升达标门店,按投资额给予每5家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对列入省“万村千乡”工程中标配送企业年配送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超出部分5‰的补助,最高20万元;对参加商务部门组织的或认可的业务培训、技能比赛的家政等民生服务企业给予最高2万元的补助。

  

  2.对在我区注册的大型餐饮企业、超市连锁企业及菜篮子配送企业,采购区内市、区菜篮子基地的产品且本地产品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给予大型餐饮企业、超市连锁企业及菜篮子配送企业当年所采购的本地产品销售额4%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区内市、区菜篮子基地的产品进入大型餐饮企业、超市连锁企业及菜篮子配送企业,对大型餐饮企业、超市连锁企业及菜篮子配送企业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给予产品供货企业当年销售额6%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蔬菜基地或低附加值的农副产品进入大型商场、连锁超市,供货5万斤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以供货发票为准)

  

  3.在中心城区内新开办菜篮子便民店且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经营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经营期限满半年的,每家奖励5万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家奖励10万元。经营业绩显著、社会效果明显的,次年开始每年每家给予3万元的租金奖励。菜篮子基地或菜篮子企业在中心城区内开设菜篮子商品直供直销点,并实行平价供应的,经考核验收,每个直销点每年给予3万元的补助;菜篮子基地在中心城区开设菜篮子商品直通车社区供应点,经考核验收后给予每台车每年1至3万元的补助。在中心城区新建智能化菜篮子商品供应点,社会效果明显,经商务部门验收,给予每个智能化菜篮子商品供应点1万元的补助, 每个智能化菜篮子商品供应点运行正常的,次年开始给予每个供应点每年0.5万元的运行补助。

  

  4、鼓励发展“邻里中心”模式的社区商业中心,对统一招商、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专业化运营管理企业运作社区商业中心,且经营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以上的,连续三年按每年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社区商业运营主体租金补助,每个“邻里中心”模式的社区商业中心不超过20万元;社区商业运营主体连锁运作“邻里中心”模式的社区商业中心,从第2个起当年每新增运作1个社区商业中心,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鼓励专业化运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对经商务部门认定、以“邻里中心”模式运作的社区商业中心,当年获评市级及以上荣誉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5、对协会或企业组织和参加经区商务部门认定的各类境内展会(节庆、活动)的,给予每家组展单位每次5万元的组展费用补助,每家单位全年累计补助最高10万元;给予每家参展单位每次1万元的参展费用补助,每家参展单位全年累计参展费用补助最高5万元。

6、对被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评为标准化建设、节能减排环保、清洁生产、安全生产、文明创建等先进、示范、达标、试点的企业和民生服务业等级评定、技能比赛获奖的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

  

  7.被评为全国双百市场工程定点企业、四星级文明市场,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评为省“放心农贸市场”、三星级文明市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促进月光经济发展

  

  1、鼓励创建特色夜市街区,对创建特色夜市街区主体单位给予创建费用补贴,经商务部门评审验收符合特色夜市街区建设条件的,对于投资额(除征地拆征及房屋建设之外的费用,下同)在3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20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含)-3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对于经验收评审合格的“市级特色夜市街区”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开展有影响力、有特色的夜间品牌活动,对经市、区级商务部门备案认定的活动,根据其活动直接资金投入、活动开展场次、活动吸引度及对经济的拉动作用等情况,给予活动运营管理方最高10万元的补助。

  

  3、鼓励夜市街区管理机构利用节庆、店庆、法定假日等期间组织街区大型商户开展夜间活动,延长营业时间,根据延时长短、商户参与程度及延时所增加的费用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商贸流通业发展引导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税收返还奖励企业在申报时需填写《2015年度鄞州区商贸流通业扶持政策奖励资金申报表》,附统计年度实缴税收年度报及税单的原件、复印件,并附上税务部门出具的征税方式证明;补助和其它奖励申报以具体以通知为准,申报时需填写《2015年度鄞州区商贸流通业扶持政策奖励项目申报表》。所有申报材料需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各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先受理本辖区和归口管理的企业年度补贴(奖励)项目申请,并负责对申报原始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做出评价,提出初审意见后再由企业上报至区商务局。未经申报或过期申报的单位,一律不得享受资金扶持。

  

第五章 专项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十三条区商务局对上报的审批表分类汇总后,由区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对企业的申报情况逐一进行审核;联审后,由区商务局向区政府提出要求兑现商贸流通业奖励政策的请示,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7天。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商务局实名提出。区商务局在异议提出后的15天内,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商务局与财政局联合下发商贸流通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奖励文件。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按财政管理渠道分级下拨,各镇乡(街道)财政所收到文件后属转拨资金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需配套资金的在2个月内及时拨付给相关企业。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的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必要时追回补助、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两年内不受理其所有财政补助申请,并将该企业及负责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2014年新办的商贸企业按原政策享受政策。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退二进三”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区内国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十七条 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以上专项资金的奖励补助均为最高标准;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事件、因企业自身原因存在两年以上闲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弄虚作假企业两年内不能享受政策。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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