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服务业企业。
二、申报范围及奖励额度
1.对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健康服务机构的,经认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健康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医疗服务、健康护理、健康养老、中医药医疗保健、健康信息服务的服务业企业。不包括从事医疗产品、保健用品、营养食品、医疗器械、保健器具、休闲健身行业的企业。
2.对当年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健康服务业项目,按其当年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经评审通过的服务业创新和示范项目,按其当年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投入10万元以上且对本地服务业发展具有示范性、带动性的创新和示范项目,由商务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预申报评审,并按评审确定的补助标准待项目验收后给予兑现。
4.对服务业标准创建项目,参考《慈溪市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慈党〔2014〕8号)第四条第(三)款第2项执行。
三、申报、审核及奖励程序
(一)申报
引导资金申报以自然年为周期,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次年2月15日前向所在镇(街道)现代服务业办(经发办)递交申报资料,经镇(街道)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其中健康服务业项目、服务业创新和示范项目实行预申报(预申报事项另行通知),经预申报评审列入年度政策扶持项目计划的,方可享受项目投资补助政策。
(二)审核
申报结束后,由市商务局、财政局共同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需进一步确认的事项进行实地审核。
(三)兑现
审核完成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发文公布补助(奖励)单位、项目及金额,并做好兑现工作。对引进健康服务机构的奖励资金按第一年60%、第二年40%的比例分两年拨付。
四、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由共性资料和专项资料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一)共性资料
所有申报补助(奖励)的单位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详见附表-1)两项共性材料。
(二)专项资料
根据申报项目特点,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供以下专项材料:
1.引进健康服务机构奖励:①当年度企业财务报表;②税务机关实缴税收证明。
2.健康服务业项目补助:①《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财务投入明细表》(详见附表-2,下同)及相关记账凭证、发票和支付凭单复印件;②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必须阐述项目成效。
3.服务业创新和示范项目补助:①《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财务投入明细表》及相关记账凭证、发票和支付凭单复印件;②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必须阐述项目成效。
4.服务业标准创建补助: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做好申报资料的整理上报,每项补助(奖励)的申报资料要单独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二)各镇(街道)要对相关单位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并做好初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