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内各相关企业,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
现将《鄞州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鄞州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鄞州区财政局
2015年10月12日
鄞州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2015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5〕14号)文件精神,区政府设立鄞州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来源和用途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企业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奖励;
二、企业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奖励;
三、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奖励;
四、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奖励;
五、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
六、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收购区外上市公司奖励;
七、上市公司迁入鄞州区奖励;
八、企业直接融资奖励;
九、企业上市相关中介机构开办奖励。
第三章 奖励对象和具体标准
第五条 奖励对象
一、新注册股份有限公司;
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
三、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
四、申请“新三板”挂牌材料被受理的企业;
五、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六、境内IPO申报材料被受理的企业;
七、境内外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
八、收购区外上市公司的企业或自然人;
九、注册地迁入鄞州区的上市公司;
十、实现直接融资的企业;
十一、企业上市相关中介机构。
第六条 奖励标准及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2015年1月1日起,完成工商、税务等注册或变更手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金500万元(含)以上,并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奖励10万元。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正常经营满整一年后,兑现奖励金额。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
2.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二、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前100家,每家奖励5万元;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每家奖励20万元;如未享受上述股改奖励,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挂牌时,可一次性享受30万元奖励。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
2.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同意企业挂牌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3.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备注:已享受其他区域性场外市场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三、企业新三板挂牌申请材料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被受理的奖励50万元;成功挂牌后奖励50万元;如未享受上述股改政策,挂牌成功后一次性奖励60万元。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申报材料受理函或同意挂牌的核准文件复印件;
3.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复印件;
4.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备注:2015年1月1日后挂牌的企业,适用以上政策,按110万元总额度享受奖励。
四、企业递交境内IPO申报材料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奖励600万元。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
2.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复印件;
3.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备注:原已享受《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鄞政发》(〔2011〕97号)文件相关优惠政策的拟上市企业,申报奖励需在600万元基础上,扣除原政策享受金额(若原政策享受金额超过600万元,也不再追回)。
五、企业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奖励600万元。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
2.企业在境内上市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3.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六、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募资2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
2.企业在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上市募集资金到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七、区内自然人或法人(含控股子公司)绝对控股收购区外上市公司,每家奖励100万。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
2.企业或自然人收购区外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3.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八、已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
2.上市公司迁址证明文件(工商、税务登记相关资料);
3.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九、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及以配股、增发、引进股权投资等方式直接融资5000万元以上(每期),每期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
2.直接融资相关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3.直接融资资金到位的有关证明材料;
4.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十、负责发行鄞州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信托)的本区金融机构,发行成功后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
2.与企业签订的发行承销协议或合同;
3.直接融资相关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4.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十一、证券公司在鄞设立投资银行部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鄞设立分所,每家奖励50万元;主要从
事资本市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在鄞开设分所的,每家奖励30万元。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
2.相关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获得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如需要)。
4.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七条 申报与审核
一、区内企业在达到规定条件后,可向注册地镇乡(街道)、园区申报,由其注册地镇乡(街道)、园区向区政府提出政策享受请示。
二、区金融办和区财政局在收到区政府转批的相关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经区政府同意后,区金融办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相关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镇乡(街道)、园区在10个
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第八条 拨付途径按照区财政集中支付办法,由区金融办将相关专项资金拨付到企业所在地镇乡(街道)、园区,再由镇乡(街道)、园区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或机构。
第五章 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及资金补助与使用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不得超预算支付,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