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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高新区服务业发展市级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2016-11-22 630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浙江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发改经贸〔2015〕700号)、《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6年浙江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名单的通知》(浙发改经贸〔2015〕840号)、《宁波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发改服务[2016]265号)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国家高新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平台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指《关于下达2016年宁波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通知》(甬财政发[2016]794号)下达至高新区的宁波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641万元,包括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平台建设试点500万元和技术改造因素分配部分141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经发局和区财政局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管理。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区生产性服务业领域重大项目和平台建设,推进生产性服务业研发创新能力,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发展。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我区范围内建设研发设计、电子商务平台、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与平台,列入《宁波国家高新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平台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项目优先。支持项目具体分为两类:


  (一)投入类项目。对研发设计、电子商务平台、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2016年设备以及实验室、展示厅建设等投资总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助。


  (二)孵化平台类项目。对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民营孵化平台择优补助:具有孵化服务团队和相应的孵化服务能力,截止申报日期已引进10家以上孵化企业,孵化企业2016年共实现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并且孵化平台企业具有较强的自身发展能力,2016年(截止至11月31日)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20万元以上。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纳入区统计管理,项目已按投资管理规定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备案登记表。


  第七条  项目及平台应具备建设内容清晰、审批手续齐全,带动作用明显等条件。


  第八条 项目方案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平台技术比较成熟,经营模式比较合理,并已开工。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九条  投入类项目。按项目2016年设备及实验室、展示厅建设等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具体比例视申报项目符合补助条件的投资总额确定。


  设备投资包括研发、检测、实验设备以及软件、服务器、终端设施,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实验室、展示厅建设包括实验室、展示厅的改造、装修,以及实验、展示所需的设施设备和软件系统。


  第十条  孵化平台类项目。根据孵化平台的规模和入孵企业的孵化成效,评选出不多于5个的优秀孵化平台,给予每个2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区经发局公开发布受理通知,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和市级相关规定的企业在通知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向区经发局报送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区经发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投入类项目审核。材料齐全的项目由高新区经发局会同财政、招商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一是对项目可行性方案、实施进度、资料有效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审查;二是核对项目单位提供的发票、银行收据,三是视需要现场察看。


  第十三条  孵化平台类项目审核。材料齐全的项目由高新区经发局组织评审会,邀请专家对孵化平台规模、孵化/毕业企业数量、孵化内容、孵化成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评选出不多于5个的优秀孵化平台。


  第十四条  根据评审结果,经发局、财政局联合下发补助文件。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投入类项目需提交:


  (1)投入类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一);


  (2)投入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表二);


  (3)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孵化平台类项目需提交:


  (1)孵化平台类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三);


  (2)孵化平台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表四);


  (3)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章  项目审查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宁波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规范资金用途,发挥资金最大效益,促进我区服务业改革创新,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实施审计检查。项目单位应配合财政、审计和纪检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并做好解释说明。


  第十九条 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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