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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海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海县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企业减负〔2016〕4号
2016-11-03 637次 已失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进一步推进我县实体经济稳增促调和转型升级,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订《宁海县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宁海县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海县财政局

2016年11月3日

 

宁海县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和《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2号)文件精神,决定设立宁海县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用于推进我县实体经济稳增促调和转型升级。为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海县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由县财政按本县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总额的60%安排资金额度,专项用于推进我县实体经济稳增促调和转型升级。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县减负办和县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县减负办负责专项资金补助企业名单的确定和资金的审核工作;县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专项资金的发放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及负责收集、提供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数据。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加强服务、规范管理、注重绩效、不得统筹”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四条 补助的对象为本县企业(淘汰类企业、央企和国有企业除外)。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支持企业为稳增促调,转型升级而开展的有关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项目。

  

  (二)支持企业为拓展市场,提升经营能力而开展的相关项目。

  

  (三)支持企业为提高管理水平,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而开展的相关项目。

  

  (四)其他为促进企业稳增促调而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补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第七条 淘汰类企业名单以宁波市经信委发布的文件为准。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投资超过50%以上的企业(不包含央企)。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给予以下补助:

  

  1.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总额的60%予以补助。

  

  2.对当年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各级税收及财政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四章 申报和兑现

  

  第九条 组织企业申报前,财政部门负责把已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单缴纳其中一项的也需列出)的并符合享受专项补助资金政策的企业名单、具体金额和企业公开电话号码,分乡镇(街道)、园区提供给县减负办。县减负办负责把企业名单提供给各乡镇(街道)、园区,由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组织所辖、所属企业申报。

  

  申请县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减负办提出申请,企业不主动提出申请的、或申请逾期的,视为企业主动放弃享受资金补助政策。县减负办将此项工作委托县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落实,企业需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宁海县稳增促调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2.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县企业服务中心分乡镇(街道)、园区填报《乡镇(街道)、园区稳增促调专项资金汇总表》和《乡镇(街道)、园区稳增促调专项资金明细表》,汇总填报《宁海县稳增促调专项资金总审批表》和《宁海县稳增促调专项资金明细表》。

  

  第十条 县减负办对企业申报资料予以审核,对补助资金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县政府分管县长审批同意后,由县减负办、县财政局联合发文,经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采用半年度预拨、跨年度清算方式分期拨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第一批稳增促调政策补助资金的预拨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补助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3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由县减负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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