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04〕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5〕14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从2015年11月1日起,全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95元,同时相应提高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