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总部企业扶持培育,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0]91号)精神,我市由市、县(市)区二级财政预算安排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法人企业,包括市级重点优势总部企业和县(市)区级总部企业,其中:市级重点优势总部企业是指按照《宁波市重点优势总部企业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甬总部办[2011]2号)的规定评选出的100家企业;县(市、区)级总部企业由各地按当地企业资产规模、地方财政贡献等综合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条 资金来源。2011年至2013年,市、县(市)区二级财政分别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市级、南三县和其它县(市)区(包括开发区)分别按照不低于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0.5%、0.2%和0.4%的比例安排。
第四条 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第五条 市本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立足于整体性和全局性,重点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 100家市级重点优势总部企业激励。主要用于提高企业的发展水平,其中,30%用于企业总部型人才和经营管理层的激励性和培养性支出,其他70%用于支持总部企业品牌创新、研发投入、网络信息技术、市场营销网络建设等关键环节。
(二) 市十大优势总部基地奖励。主要用于支持总部基地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推进总部基地建设工作经费安排。
(三) 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总部经济试点地区推进工作补助。对慈溪市、鄞州区、江东区、北仑区、镇海海铁联运物流枢纽基地、宁波杭州湾新区以及宁波国家高新区等七个试点地区按照《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总部经济试点推进工作方案》要求推进各项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效的,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试点地区各项推进工作开展和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层激励。
(四) 市级重点优势总部企业宣传等经费。主要用于100家市级重点优势总部企业整体形象宣传以及总部经济推进工作等经费支出。
第六条 县(市)区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立足于区域性和特殊性,由各县(市)区参照市级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结合区域功能定位专项用于当地总部企业激励等总部经济发展项目。各地应
制定地方性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及时做好政策兑现工作,并将政策制定及实现绩效于当年9月底之前上报市财政局。
第三章 市本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核拨
第七条 100家市级重点优势总部企业激励资金拨付
(一) 评选规则。按照《宁波市重点优势总部企业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甬总部办[2011]2号)规定的对象、条件和程序,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专门机构评选,并经社会公示后产生。
(二) 激励标准。按照100家市重点优势总部企业分类评价综合得分排名情况,实行分类分档激励,对每一类综合排名前20%的企业各奖励100万元,中间40%的企业各奖励80万元,后40%的企业各奖励70万元。
(三) 自己拨付。100家市级重点优势总部企业激励方案经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同意,由市财政局及时下达激励资金。
第八条 市十大优势总部基地奖励资金拨付
(一) 评选规则。按照《宁波市优势总部基地评选办法(试行)》(甬总部办[2011]4号)规定的对象、条件和程序评选产生。
(二) 奖励标准。经评选为十大优势总部经济的,每家奖励100万元,分两年兑付。
(三) 资金拨付。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各县(市)区财政。
第九条 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总部经济试点地区推进工作补助资金拨核
(一)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总部经济试点推进工作方案》确定的试点地区。
(二)补助条件。试点地区按照《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总部经济试点推进工作方案》要求推进各项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效。
(三)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试点地区原则上每家给予不高于70万元经费补助。其中10万元用于各项推荐工作开展,其余资金用于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层激励。
(四)自己拨付。市财政局收到试点地区上报的工作进展情况材料后,按照《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总部经济试点推进工作方案》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助金额,并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申报100家市级重点优势总部企业激励资金的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经查三年内存在违法经营等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 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总部经济试点地区收到补助资金后应用于规定用途,不得用于平衡其他财力等用途,违反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次年取消补助资格。
第十三条 受补助企业收到财政补助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确保最大程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