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镇海区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有效推动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14〕151号)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商务局、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透明规范、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以下2类主体:
(一)各类园区及示范项目创建主体。包括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基地运营机构,镇(街道)、管委会等。
(二)在镇海区域范围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规范的电子商务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应用等类型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运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开展电子商务提供专业的公共与增值服务,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是指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包括工业、农业生产企业和服务业企业)。
第三章 电商企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 规模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奖励。
(一)申报条件:园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达20家以上,出租面积达60%以上。
(二)补助标准:经认定给予园区建设单位50万元开办费及租金全额补助(按每月每平米15元标准)。对新建或改造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后给予开办费100万元开办费及租金全额补助(按每月每平米15元标准)。
第六条 其他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奖励。
(一)申报条件:管理机构明确、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到位、且能按规定向区电商办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达20家以上。
(二)补助标准:参照细则第一条(不含开办费及租金补助)。
第七条 同城购物平台建设奖励。
(一)奖励条件:当年建成投用且入驻企业达50家以上的电子商务消费平台。次年入驻企业达100家以上且网上营业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消费平台。
(二)奖励标准:当年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次年按投资额(指软硬投入)的5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产业带企业奖励。
(一)奖励条件:入驻“镇海装备制造联盟产业带”电商平台并实际运营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第九条 园区外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奖励。
(一)奖励条件:有品牌(商标)的工业企业或贸易企业,2014年1月以后通过国内外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本企业名义开设网络销售终端并有实际销售。 本办法所指国内外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指天猫、京东、苏宁易购、唯品会、亚马逊、EBAY等等接受企业而不是个人注册的平台
(二)奖励标准:每进驻一家给予2万元以内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
第十条 对园区外电子商务企业投入补助。
(一)补助条件:经审计,2014年网上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其当年度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市场相关投入(自建电子商务网站、平台技术服务费、网络营销推广等经费)给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按投入资金的20%以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园区外企业电商拓市场奖励。
(一)奖励条件:对网上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增幅在100%以上的成长性电子商务应用企业。
(二)奖励标准:经认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园区外企业二、三产分离奖励。
(一)奖励条件:2014年1月以后由原工业企业分离独立成立电子商务企业的,网上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二)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同类型奖励就高享受)。
第四章 示范创建奖励
第十三条 市级示范创建项目奖励。被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园区和示范基地的,再给予园区建设单位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第五章 申报、审核及政策兑现
第十四条 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每年年初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企业具体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区商务局收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与财政局共同委托第三方对企业(单位)申报的网络零售额、电商业务投入等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第十七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专项审计结果,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确定扶持企业、项目及扶持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同一家企业同类型奖励最多3次,同一家企业同年度获同类奖励的,按照金额最高的单项补助金额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单位(企业),区财政局会同区商务局联合行文下达扶持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将追缴扣回扶持资金,在政策有效期内,取消申请专项资金资格。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账管理,并专项用于电商业务发展相关支出。当年兑现资金若超出预算,则按政策同比例下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暂定1年,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