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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象山县委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
县委发〔2016〕28号
2016-10-25 1475次 已失效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充分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动力、创造活力,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产业转型升级,为我县建设现代化滨海休闲城市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现就进一步推进人才创业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1.大力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在象山创办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海洋生物(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经认定入选县级高层次人才计划的,给予500万元以内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创办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成长发展较快、对象山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较大的,经认定后再给予企业500万元以内的奖励;自行租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租金补贴,期限三年。对引进的国内顶尖、世界一流的创业团队实施“一事一议”,最高给予1亿元的资金资助。

  

  2.鼓励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对企业全职新引进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以及拔尖人才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引才资助。对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实行年薪资助,按实际支付年薪高低,分50(含)—70万元、70(含)—90万元、90(含)—120万元、120(含)—150万元、150万元以上等5个区间,分别按照每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年薪补助。对引进相当于“海外工程师”条件的港澳台地区高层次人才,按年薪分别给予引进单位一次性5万元、8万元、12万元、16万元、20万元的资助。

  

  3.做优做强海洋科技人才创业园。每年安排500万元扶持海洋科技人才创业园建设,专项用于园区日常管理运行、生产生活配套,重点谋划打造海洋科技小镇,力争创建省级“千人计划”产业园。对入园培育企业免三年房租,海洋生物类企业可延长一年。对申请入园的海洋生物类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参加县级高层次人才计划专家答辩评审,入选后创业启动资金资助一般不低于200万元。吸引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股权投资机构,人才中介、法律咨询等服务机构集聚园区,对新入驻机构,三年内按实际办公用房租赁费用全额补助,累计不超过15万元。

  

  4.共建异地人才创业孵化基地。加强与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联合共建异地人才创业孵化基地,通过“异地孵化、县内转化”的离岸模式,引进培育一批高层次创业团队。经认定并符合条件的,给予第一年200万元以内的建设和运行经费资助,给予第二年、第三年每年100万元以内的运行经费补助。委托合作高校院所组织人才(团队)开展和参加各类创业大赛、项目对接会,在我县设立对应的人才项目转化基地,对来象产业化的项目按照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政策优先予以资助。

  

  5.支持培育人才开发载体。对入选省领军型创业创新团队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设立市级以上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正常开展科研工作且成果明显的,每年再给予奖励10万元,期限三年。对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建站经费资助,设站层级提升后,按相应标准予以补足;设站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经认定设立博士后工作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运行良好的每年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期限三年。对认定为县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带徒工作且成果明显的,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期限三年。定期选拔培育一批县级文化、企业技术创新团队,两年内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市级创新团队的,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企业设立教授(专家)工作坊、研究生实践基地、国家级学会象山服务站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运行三年后成果明显的,再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6.加大人才创业融资扶持。对入选县级高层次人才计划的,按照入选类别,三年内商请金融机构提供每年500万元以内的贷款,由县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担保,免反担保和担保费,并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对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实施“政银担”贷款风险补偿支持。鼓励和吸引专业管理团队和机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投向入选县级高层次人才计划项目的投资基金,由县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给予一定额度的配套投资。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人才创业企业和项目的信贷融资支持,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类型的信贷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高级人才及以上人才给予便捷的个人授信贷款。

  

  7.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人才创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象政发〔2013〕16号)执行,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的带项目孵化企业,经认定,三年内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补助;三年孵化期满后,毕业企业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给予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补助。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工业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4〕3号)执行,对企业引进的高级职称人才,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在2万以上部分给予县财政留成部分的60%奖励。

  

  8.加强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建设。以领军型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为重点,通过创建“象商学堂”、组织开展“象商论坛”、开展新兴产业企业家素质提升培训以及“创二代”培育工程等,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发展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和一支高水平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实施百名企业人力资源工作者提升工程,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和业务进修,培训经费按每年每人4000元统筹安排。

  

  9.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现有人才经自主培养申报成为特优人才的,给予人才一次性50万元奖励。入选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工程培养人选的,在培养周期内,分别给予第一、二、三层次人才每人10万元、6万元、2万元科研资助。鼓励工业企业对新取得工业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才设立岗位津贴,给予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期限三年。企业在职人员攻读我县产业发展亟需专业的硕士、博士,或就读企业与知名高校联合举办的硕士培养班的,经认定,给予50%的学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10.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技能象山三年行动计划,设立高技能人才专项经费。鼓励工业企业对新取得工业工程类高级技师、技师等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设立岗位津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500元的补助,期限三年。鼓励开展劳动技能竞赛、工艺创新大赛、岗位比武等活动,对列入县级竞赛计划的,按照实际支出经费给予全额补助。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示范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工作的,给予2万元以内一次性补助。选送优秀技能人才参加国家、省、市竞赛的,按每人次分别给予6000、3000、2000元补助。实施高技能人才专项培育工程,鼓励我县企业与高职院校合作,“订单式”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11.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县企业工作,给予博士每月2000元、硕士每月1000元、本科每月300元的生活补助,期限三年。组织高校学生进行三个月以上顶岗实习的,给予接收单位每人每月600元的生活补助。加大大学生创业扶持力度,设立大学生创业园和大学生创业基金,定期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大赛,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10—5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对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创业资金资助;自行租用生产、办公用房的,给予实际支付年租金30%的补贴,每年不超过5万元,期限三年。大学生创办企业可申请50万元以内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贷款贴息。

  

  12.着力推进其他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好各类人才作用,鼓励支持县级相关人才职能部门、产业平台和镇乡(街道),根据上级人才发展要求和本地本部门人才开发实际,有针对性地制订专项人才培养计划,将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的高层次紧缺人才纳入全县紧缺人才开发目录,加大引培力度,推动教育、卫生、文化、农村、社会工作等各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13.建立市场化引才机制。加强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引进后5年内入选国家、省、市“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或其他相当层次的人才支持计划的,分别给予推荐方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新引进国家、省“千人计划”、市“3315”计划人才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团队)落户我县,并入选县级高层次人才计划的,分别给予推荐方10万元、5万元、2万元、5000元奖励。在国内外人才密集地区扶持建设一批联络工作站,视运行情况每年给予最高5万元工作经费资助。聘请一批引才大使,视引才情况每年提供最高2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非政府机构举办创业创新大赛等引才活动的,经报备同意后,按照实际支出经费给予最高50%的资助。

  

  14.打造人才安居工程。针对各个层次人才的需求,多层次、多渠道解决人才住房问题。人才公寓向人才定向销售,一般每年组织申购一次,并可结合实际调整申购条件。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选择在象山公租房或宁波东部新城人才公寓租住。企业新引进到我县落户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服务期限合同的紧缺型高层次人才,工作满三年后,在本县范围内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的,经认定,给予博士或正高职称人才最高30万元、硕士或副高职称人才最高20万元的购房补助。购房补助与人才公寓政策不重复享受。

  

  15.健全人才荣誉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各类人才先进表彰评选,设立象山县特别贡献奖、杰出人才奖、创业新秀奖、经营管理优秀人才奖、文化名家奖、教育名师奖、卫生名医奖、优秀高技能人才奖、现代农业带头人奖、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等奖项,对获奖人才进行表彰,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16.完善人才服务机制。成立县级人才服务中心,建立完善中心管理各项制度,为人才提供登记报到、政策咨询、落户办理、投诉答复等综合服务。调整实施“人才绿卡”制度,按照人才分类目录,向重点人才发放A、B、C类绿卡,扩大服务功能和领域,提供高层次人才进修、疗休养、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配套服务。完善县级党政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每年安排40万元经费加强科技人才俱乐部建设,定期组织联谊走访、文娱交流及慰问帮困等活动。

  

  17.加强人才社会化服务。建立政府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完善人才市场功能,拓展市场招聘、网上选才、人才派遣、人事代理、人才猎头等业务。加快培育和发展人才中介机构,加大政府采购服务力度,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参与人才引进培养和服务工作。定期评选一批县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三年内最高10万元的经费奖励,对引才成效显著的,再给予最高2万元工作奖励。对帮助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户象山的,视运行情况给予推荐单位10万元以内的奖励。

  

  18.开展人才分类评价。建立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化人才评价体系。制定人才分类目录,涵盖所有人才类别。制定企业工匠评选办法,对产业发展急需、现行目录难以界定的“偏才”、“专才”,分类评选各行业金匠、银匠,经认定后,可享受最高B类人才绿卡的优惠待遇。实施文艺类、农业类等民间优才自主评价机制,遴选100名左右县级民间优才,加大培养力度,扶持建设一批民间优才工作室,激励支持民间人才扎根基层。

  

  19.吸引象山籍人才反哺家乡。建立国内外象山籍人才信息库,探索创新回归路径,吸引实用紧缺型象山籍人才创业创新。搭建回归平台,建立象山籍在外人才联络中心,在重点城市成立以象山籍高校毕业生为主的联谊会,视活动开展情况每年给予最高2万元的补助。定期组织交流会、洽谈会等活动,加强联系联络,及时传递象山资讯,重点吸引在外象山籍企业家回乡投资、建设家乡。

  

  20.抓好政策兑现落实。明确政策执行的责任单位,制定政策兑现落实的操作细则。建立定期检查、评估机制,加强全程跟踪检查,对不兑现、不落地的严肃问责。强化政策执行的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优化调整。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意见与其他现行有效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或者同一项目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县委〔2004〕11号)、《关于加强创新型紧缺型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县委〔2010〕18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条款中提及的地方财政贡献是指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县财政留成部分。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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