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和《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6〕12号)文件精神,请组织本辖区内符合稳增促调专项资金补助条件的企业申报(不包括淘汰类企业、央企、国企),申报时间截止至2017年5月15日。可登陆宁海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告公示栏目下载附件表格。
申报要求:
1、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交至隶属乡镇(街道),企业不主动提出申请或申请逾期的,视为主动放弃补助政策享受。要求企业附上2016年度水利建设基金和土地使用税缴纳凭证。
2、乡镇(街道)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剔除央企和各级国有投资超50%以上的企业,填写汇总表(附件2)和明细表(附件3),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县减负办。
县经信局联系人:戴巧敏,联系电话:59972821
县企服办联系人:方静洁,联系电话:65358718
电子邮箱:nhqifuban@163.com
附件: 1.《宁海县稳增促调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2.《 乡镇(街道)2016年度(第三批)稳增促调专项资金汇总表》
3.《 乡镇(街道)2016年度(第三批)稳增促调专项资金明细表》
宁海县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