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质监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开发园区质监分局,各区县(市)财政局:
经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市质监局、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对《宁波市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宁波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5月8日
宁波市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鼓励引导企业(组织)加强质量创新,提升质量发展水平,根据《关于质量引领内涵发展全面建设“质优宁波”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以补助形式下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突出绩效”原则,统一规划,按年实施。
第三条 资金主要用于支持:
(一)“浙江制造”品牌建设;
(二)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和实施专项改进;
(三)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优秀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等建设;
(四)开展质量提升项目(包括质量基础建设、质量攻关、质量改进、群众性质量活动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浙江制造”品牌建设承担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浙江制造”产品经“浙江制造”品牌认证通过的。
(二)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和实施专项改进的企业(组织)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集团公司子公司;
2、具有稳定的经营业绩和较好的质量管理基础;
3、企业近3年内无违法违纪失信等不良行为;
4、经市质量强市办组织专家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
专项改进企业(组织)需已获得市及以上政府质量奖荣誉。
(三)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优秀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等组织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示范区(基地)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并通过验收;
3、优秀基地已获表彰的。
(四)质量提升项目承担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质量提升工作中取得一定成效;
3、经立项批准且通过验收;
4、企业近3年内无违法违纪失信等不良行为。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通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每项30万元的补助。
(二)导入卓越绩效模式或实施专项改进的企业(组织),给予每家不高于5万元的补助;对导入卓越绩效模式验收得分前三名的企业,给予每家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
(三)制造业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项目承担单位给予50万元的补助,其他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补助。
(四)优秀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给予每家不高于5万元的补助。
(五)开展质量提升项目的企业(组织)按项目建设层次、范围与成效分类给予补助。省级及以上项目或项目建设为较大区域范围的,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补助;单一企业(组织)承担的项目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登记。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和实施专项改进的企业自导入(改进)开始之日起向所在地质量强区县(市)办公室登记,各地质量强区县(市)办公室汇总后按季报市质量强市办;其他项目自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向质量强市办登记。
(二)申请。各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所在地质量强区县(市)办公室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由各地质量强区县(市)办公室初审后(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组织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送市质量强市办。申请单位提交如下材料:
1、“浙江制造”品牌建设承担单位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浙江制造”品牌认证证书。
2、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和实施专项改进的企业(组织)申请资金补助需提供: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与质量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直接参与咨询服务的专家名单及个人基本资料;
(3)近两年度企业经营业绩证明;
(4)企业自评(改进)报告和验收报告。
专项改进企业(组织)还需提供市及以上政府质量奖通报表彰文件。
3、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优秀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等组织申请资金补助需提供: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示范区验收通过报告或命名文件及复印件,通报表彰文件复印件。
4、质量提升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资金补助需提供: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批准立项文件和项目建设工作总结;
(3)项目绩效证明材料或项目验收报告。
(三)审议。市质量强市办组织材料审核,经集体评议后,确定拟补助单位的名单与金额。
(四)公示。拟补助单位名单与金额通过市质监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五)报批。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质量强市办汇总上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资金下达。根据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由市质量强市办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文件,安排资金拨付。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市质量强市办和市财政部门在质量提升专项资金审批、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弄虚作假的申请单位,一经查实,除予以通报并取消补助资格、收回补助资金外,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确需延期的,按《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评估论证,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定。原《宁波市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甬质强办发〔2016〕6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市质量强市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