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象山县委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工作加快智能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紧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宁波建设全国首个“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的重大战略机遇,根据县委“双突破双驱动”发展战略,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为中心,大力实施“四创四强”工程,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壮大新动能,形成以“智能升级、智慧转化、智力集聚”为主要特征的“象山制造”,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打造新型产业体系
1.构建“6+1”产业体系。依托我县海洋资源临港岸线和现有产业优势,在保持传统工业基础和比较优势的同时,加快发展时尚针织休闲服装、汽模配部件、高端装备制造、海洋生物(生命健康)、新能源和新材料等六大产业,培育发展大数据、大平台应用为主的智能经济产业(以下简称“6+1”产业),以智能信息经济串联六大产业,重点推进新能源及海工装备、汽车轻量化部件、智能电网装备、高端基础件、海洋生物制品、医疗保健设备及器械、新型功能材料等七大细分行业(以下简称七大细分行业)发展,着力培育形成产业发展新格局。(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招商局)
2.鼓励引进和实施重大投资项目。对新引进符合“6+1”产业的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互联网100强和央企等企业设立的总部、区域中心及其他特别重大企业,经县政府同意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对属于宁波“3511”产业、投资规模1亿元(含)以上的新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支持企业积极申报享受市级及以上政策。(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招商局)
3.实施强企工程。以“6+1”产业特别是七大细分行业为重点,建立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动态培育库(强势型企业、市高成长企业优先入选)。对两类培育对象分别制定三年培育目标与评价办法,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合同管理考核;每年度考核合格的企业,对其智能化(自动化)改造项目、技改项目、科研投入、人才引进、管理创新方面按最高档次补助;其当年度实现地方财政贡献增长10%以上部分给予80%奖励。对本地企业实施符合我县产业导向且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投资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4.实施强链工程。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航天智慧科技、临港装备制造、海洋生物(生命健康)、汽配制造、时尚针织休闲等产业集聚发展,择优选择产业基础好、发展空间大、龙头企业带动力强的镇乡(街道)及园区,共建市、县两级“特色产业示范园”,分阶段滚动培育一批高端产业集群。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县级“特色产业示范园”,每年给予50万元奖励;对列入市级的“特色产业示范园”按市文件兑现扶持政策;对列入省、市、县级创建名单的制造业特色小镇,按《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象政办发〔2016〕84号)文件规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
二、推进制造业智能升级
5.培育发展智能制造新模式。县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和1000万元工业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推进新技术、新模式在制造业领域的推广应用。对建设期限在2年内,新增设备技术(软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通过工业互联网技术与先进制造技术的深度融合,经认定的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个性化定制、网络协同制造、远程智能服务等智能制造项目,给予软性实际投入30%,设备实际投入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6.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人”项目。对建设期限在2年内,新增“机器换人”设备技术投资在100万元以上(针织服装企业在80万元以上),经认定的生产自动化水平提升明显,减员增效作用显著的“机器换人”项目,按“机器换人”设备技术实际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7.鼓励企业发展智能装备产品。对建设期限在2年内,新增设备技术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建设生产具有感知、分析、推理、决策、智能控制功能的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专用智能化成套装备、智能测控部件与系统、3D打印装备等智能装备产品及部件的相关项目,经认定给予设备技术实际投入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8.鼓励企业加大工业技改投资。对建设期限在2年内,新增设备技术投资在200万元以上(规下或针织服装企业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给予分类分档奖补。其中:普通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认定为七大细分行业的技改项目,以及围绕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四基”工程化、产业化突破的技改项目,经认定给予设备技术实际投入8%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9.促进两化深度融合。对工业企业建设期限在2年内,软性投入在20万元以上,在经营管理信息化、研发设计信息化、制造过程与装备信息化等方面实施的两化融合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效果按软性实际投入给予10%-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市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宁波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贯标试点企业,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10.鼓励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发展。对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和工业软件企业,其年度工程和信息服务类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其收入给予10%、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年度收入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4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11.促进制造业+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企业开展制造业服务化转型,对服务型制造业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鼓励大数据发展应用,支持面向制造业的大数据挖掘、分析和应用,对试点示范项目按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工业企业开展电商换市拓展市场等方面奖励补助。每年安排650万元智慧城市专项扶持资金,其中150万元用于软件园区建设;150万元用于培育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被新认定为规上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在上规模奖励基础上再奖励每家企业5万元;150万用于社会(农村)信息化应用及基础设施投入;100万用于鼓励制造业企业上云,对企业购买云服务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100万元用于建设公共WiFi。(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商务局)
三、推进制造业科技创新
12.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每年安排38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工程(技术)中心、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管理等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级首台套的每项奖20万元、省级首台套每项奖10万元;对认定为市级优秀新产品的每项奖5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工业设计公司或研发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工业设计或创意大赛获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知识产权等,按《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6〕27号)文件规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信局)
13.推动创新载体建设。加快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申报宁波市级以上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对列入县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2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引进科研机构和技术转移平台,以及各类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按《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6〕27号)文件规定予以支持;对特别重大的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经县政府同意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信局)
14.加快制造业人才队伍建设。每年安排1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创业创新项目补助,具体按《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6〕28号)执行。加强对企业家组织队伍的财政支持力度,重点推进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培训资金150万元,用于列入培训计划的工业管理干部队伍、创新型企业家、企业创新团队骨干,研究生和EMBA毕(结)业证书获得者的奖励。(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人才办、县经信局)
15.鼓励企业管理服务创新。对在县经信局立项申报的管理咨询示范项目企业,按实际发生咨询费用的3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安排行业协会发展扶持资金50万元,用于行业课题研究、管理培训、标准起草制订、产学研合作等资源共享建设方面的经费补助,被认定为国家级行业性培训基地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16.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公共服务创新平台建设资金,支持智能制造产业服务平台、行业云制造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物联网平台、创新设计协同平台、“互联网+两创”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申报享受宁波市级制造业重点服务平台政策;对未列入市级重点服务平台的其他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新创办的经认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并按年实际服务中小微企业收入的10%补助相关平台。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针织行业检测中心、时尚基地、创意设计中心、面料研发中心、针织产业园项目的补助(细则另行制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对工业用地50亩以上及入住企业10家以上、投资建造厂房计容建筑面积累计4万平方米以上的镇乡工业集聚点,经认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创客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在内的全链条众创空间等,按《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6〕27号)文件规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科技局)
四、推动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
17.实施创强争优工程。对符合年实缴税金超亿元、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其中两项的龙头企业(集团),授予该企业家“经济发展功臣”荣誉称号,奖励海景别墅式企业总部用房一套。对工业纳税超千万元企业(集团),授予该企业家“经济发展杰出人才”荣誉称号,并奖励企业“人才绿卡”若干张。对当年度获得三型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企业家建立健康档案,经认定给予企业职工人才公寓、子女进城入学(义务制)一定名额保障。开展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型初创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按《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6〕27号)文件规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
18.加快企业梯队培育。县财政每年安排2500万元规模培育专项资金,其中500万元作为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小微企业成长、政策宣传、交流学习、运行监测等经费补助奖励。对当年实现个转企的,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奖励。对新办工业企业(含个转企)当年计税销售达到100万元且实缴税金5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首次上规模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列入县级成长之星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计税销售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独立核算),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
19.加快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对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市级认定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含)以上培育试点示范的制造业“三名”企业,按省政策规定支持;对首次列入市培育试点示范的制造业“三名”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创客和科技团队在象创办企业的,按《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6〕27号)文件规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科技局)
20.鼓励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首发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按《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象政发〔2015〕180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按《关于推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48号)文件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金融办)
五、提升制造业发展质量
21.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对首次获得名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国家级每项奖50万元,省级每项奖10万元,市级每项奖3万元(同一产品同年度获得多项荣誉称号不重复奖励)。获得区域性品牌的,对相关的行业协会,国家级奖10万元,省级奖8万元,市级奖5万元。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产品每个奖励15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县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22.实施质量标准战略。在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标准方面,对主持制订并已发布实施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主持修订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参与制订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参与修订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在“浙江制造”标准方面,对制订的第一起草单位奖励10万元;对修订的第一起草单位奖励5万元;对参与制订的单位奖励5万元;对参与修订的单位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23.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探索军民融合发展路径,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国军标质量体系资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证的申报认证工作,对前两项每获“一证”奖励企业10万元,对后两项每获“一证”奖励企业20万元,获得“四证”后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际国内航空领域适航相关资质或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一级供应商资质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县财政每年安排国内合作经费180万元,用于横向经济协作、市场拓展、山海协作、基地建设等补助。鼓励企业产品更多列入《宁波市自主创新产品与优质产品目录》。对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国内重要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六、推进制造业绿色发展
24.鼓励制造业能效提升。县财政每年安排节能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推进全社会节能降耗及节能项目补助。对列入年度节能改造项目计划且建设期限2年内的改造类项目按项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10%的补助,应用类项目按项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8%的补助,单个企业(单位)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针织染整行业节能项目,按项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12%的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专项资金中安排40万元,用于新农村节能项目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补助。对节能降耗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高效节能产品研发以及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研发项目,经评审,分档次给予10万元以内的研发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25.推进节能管理。对县内企业推广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按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节能服务公司(县内)补助150元/吨标准煤,项目实施企业补助150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节能服务公司的当年合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加强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对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镇乡(街道)和县级重点涉能部门予以奖励;未完成目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镇乡(街道)和涉能部门取消评先资格,企业不能享受县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对企业开展能源监察、能源审计等活动,由财政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26.推进重点行业生产过程清洁化改造。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通过验收后给予每家5万元的补助。对开展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节能量在100吨标煤以上,按项目年节能量200元/吨标准煤补助,单个企业(单位)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获得市级以上环保模范工业企业(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节水型企业等)的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27.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对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业废弃物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业循环经济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8%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注册并取得市级以上相关资质的节能环保公司,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28.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县财政每年安排落后产能淘汰专项资金1500万元,用于燃煤锅炉淘汰、落后产能(行业)设备淘汰关停淘汰,“低小散”区域整治补助等。对计划内限期淘汰改造的燃煤小锅炉按10万元/吨限额内分档补助。铸造、印染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设备淘汰腾出用能空间在100吨标煤以上,按每吨200元补助,单个企业限额100万元。列入年度“腾笼换鸟”(“低小散”行业)整治提升计划,整治提升后年新腾出用能空间3000吨标准煤(等价值,下同)以上,按2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下拨至牵头镇乡(街道)及部门,由牵头单位按整治提升方案标准拨付相关企业。(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七、推进制造业领域供给侧改革
29.加大金融支持制造业力度。完善政府对银行业年度评价办法,将制造业贷款情况纳入考评体系,将制造业贷款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重点产业项目推荐合作的重要指标。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政府转贷资金注资规模达到5亿元;每年安排1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三年内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2亿元。建立“政银担”专项资金风险池,对核定的代偿损失落实三方按比例分担机制。加大不良资产和闲置资产处置力度,支持经济开发区及国有投资公司通过法院拍卖或评估折价收购企业闲置资产及金融部门抵押资产。(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工投集团、县人民法院)
30.推动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全面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租让结合等多种供地方式。对通过准入评审的工业项目,在项目用地符合两规前提下,实行限时供地,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工业用地转变为商业住宅经营性用途再开发的,从其土地出让价中提取10%的资金建立工业用地再开发基金,专项用于低效厂房改造和存量工业用地开发利用;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规划、国土、住建、消防和环保等部门审核批准,允许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除外)分割转让给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前提下,工业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对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原厂房加层、扩建、改建的方式扩大生产性用房等,改造后容积率大于1.2,且新增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新增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50元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允许企业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比例提高至15%。(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规划管理中心)
31.优化财政扶持方式。每年安排不少于2亿元工业强县(“中国制造2025”)专项资金,且每年增速不低于地方当年财政收入增速。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加大国内外知名投资机构的引进力度,进一步扩大产业基金规模,加快县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基金建设进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围绕制造业行业管理、智库建设、宣传推广、教育培训、重大活动、产业对接与服务等领域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凝聚全社会支持制造业发展合力。对石浦、西周、贤庠等工业重镇逐步落实“一镇一策”,强化工业发展支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32.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全面实行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不再审批,积极落实工业项目快速审批机制,实施负面清单之外工业项目承诺审批制,实行专人代办、一窗受理、内部流转,从土地摘牌起,在资料齐全情况下审批时间不超过1个月。推进联合测绘,实行规划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 “三测合一”。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各类工业项目审批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免交、缓交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解决。深化企业减负增效,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实施意见》(象政发〔2016〕1号)文件。深入开展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建立政策资金兑现与评价结果挂钩机制,对实施绩效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A类、B类企业全额享受;C类、D类企业除“零增地”技改、科技创新、两化融合、节能减排等项目全额享受外,其它政策分别按奖励(补助)标准的80%、取消奖励(补助)的方式执行。(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审管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33.深化考核激励机制。建立全县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工作的管理督查和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各镇乡(街道)工业经济发展考核,每年评定年度工业发展先进镇乡(街道)和工业强镇突破奖;推动企业梯队的考评和培育,开展三型企业评定,创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培育库;建立“工业风云榜”,表彰象山“县长质量奖”、“工业纳税强企榜”等;开展“工业经济服务优胜单位”、“规模企业培育先进单位”评选活动;将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工作纳入全县县直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推动相关部门共同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附则:
1.本意见与其他现行有效的工业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或者同一项目获得多项补助(奖励)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当年度有追究涉罪行为,不得享受各类优惠政策。
2.同时符合市、县级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市级;除新注册企业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的县级财政各项补助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当年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
3.县委、县政府《关于工业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4〕3号)同时废止。
4.本《意见》中,地方财政贡献指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县财政贡献。特色产业示范园、行业龙头骨干和创新型高成长企业评定、单项冠军培育、三型企业、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乡工业评价办法、节能目标考核办法等方面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县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5.本意见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