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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海党〔 2017 〕43号
2017-04-23 3750次 已失效


  为贯彻落实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的有关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按照“强化导向、注重绩效、突出重点”的原则,现就我区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聚焦三大产业集群,着力打造制造业新型体系


  (一)构建“365”产业体系


  “十三五”及今后时期,我区将聚焦打造智能经济、数字经济、时尚经济三大产业集群,重点发展以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代表的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提升纺织服装、电气机械、文教文具、汽车配件和电子信息为代表的五大传统优势产业,全面构建海曙区 “365”产业体系,着力培育形成一批新的百亿级细分行业和国内领先的行业单打冠军。


  (二)鼓励引进大企业大集团


  对属于市“3511”和区“365”产业,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互联网100强和央企等企业设立的总部、区域中心及重大产业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三)加大重点骨干企业培育力度


  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工业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200亿元、 150亿元、 100亿元、 50 亿元、 10 亿元、 1 亿元的,累计分别给予 400 万元、 300 万元、 200 万元、 100 万元、 30 万元、 10 万元的奖励。


  实施行业单打冠军培育计划。对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的补差奖励;对首次列入市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 50万元、 20万元的补差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市级培育试点示范的制造业“三名”企业,分别给予 100万元、 50万元的补差奖励。


  实施“双30”培育计划。在工业销售收入 3 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中国制造2025”示范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科创型龙头企业和上市企业中评定30家重点培育对象;在工业销售收入 5000万元-3亿元的行业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企业中评定 30 家重点培育对象;对列入“双30”培育计划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四)大力培养潜力成长型企业


  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鼓励工业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模式,创新经营模式,实施效果显著的给予每家最高15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创建省级、市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和管理创新试点企业,首次创建成功或列入培育名单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的补差奖励。


  鼓励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2000 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上规后工业销售收入连续两年增幅保持15%以上,且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企业,追加奖励6万元。被评为省级、市级小升规创业之星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 30万元的补助;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优秀(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 30 万元、20 万元的补差奖励。


  (五)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


  对单体在 5 万元以上的设备(技术)且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一般鼓励类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 3 %给予最高 200万元的补助。对单体在 5 万元以上的设备(技术)且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重点鼓励类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 6 %给予最高 300万元的补助。项目属于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补助比例上限提高至10%、补助金额上限提高至 5 00万元;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连续 2 年内,企业税收留区新增部分的 60 %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技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六)加快建设特色产业集聚区


  重点支持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集聚发展,充分发挥国家临空经济示范区创建和特色小镇建设的引领作用,支持望春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创建百亿园区和省级、国家级产业园区(高新园区)、千人计划产业园;支持各乡镇街道(园区)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特色产业优先发展;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产业集聚区和产业创新平台。按照对产业发展的增长水平、技改投入、创新能力、产值规模及税收增幅等主要指标的综合评价结果,完成相关建设任务的给予最高 300万元的奖励。


  (七)支持企业创优品牌标准


  鼓励企业争创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万元、 80 万元、 50 万元、 30 万元的奖励,获得提名奖给予减半奖励。鼓励企业创牌创优,对符合条件的新获中国驰名商标(行政途径)、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浙江制造精品)、市名牌产品(知名商标) , 分别给予 50 万元、 10 万元、 5 万元的奖励。对新重点导入卓越绩效模式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补助;新自行导入卓越绩效模式的企业,给予 5 万元的补助;新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企业,给予 2 万元的补助。


  推进技术标准战略,支持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主持和参与各类标准制订。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 8 万元、 5 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国家、省和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联合秘书处)工作的,在落户年度分别给予 15 万元、 10 万元和 8 万元的补助。对承担各级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和服务业联盟标准制订推广并通过验收的单位,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补助。对主持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的,给予 15 万元的补助,通过认证的给予 10 万元的补助。对主持制订并确定为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 10 万元、 5 万元的奖励;参与制订国家、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 2 万元、 1 万元的奖励;整体产品分部分制订标准的,按比例奖励。对获得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 认可企业实验室,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奖励。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奖励。二、突出智能制造引领,全力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八)实施智能制造工程


  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力度,计划 3 年安排 10 亿元对“中国制造 2025 ”重点项目给予专项扶持。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对列入市级“中国制造 2025 ”试点示范项目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 10%、最高 100万元的补助。


  鼓励开展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设备改造试点工作,对列入区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设备改造试点项目,第一条生产线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 20%、最高 300万元的补助,第二、三条生产线减半补助,以上补助与技术改造投入补助不重复计算。对经认定的为我区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集成服务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或平台服务型软件企业,按照服务合同执行金额给予不超过 10 %、最高 100万元的补助;对年度服务金额首次突破 1 亿元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补助。鼓励开展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对列入区级以上智能化工厂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区级以上数字化车间的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的“机器换人”示范企业(服务中心)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奖励。


  鼓励智能装备首台(套)研发应用,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重大技术装备(机器人)首台(套)项目、工厂物联网项目,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鼓励购买应用我区企业生产的首台(套)、机器人等自主创新工业产品,给予年度采购额 5 %、最高 20 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市级一、二、三等级智能新产品,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 10 万元、 5 万元的奖励。对技术方面获得国际认证、国家相关资质认证和重大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项目,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奖励。


  (九)实施工业强基工程


  鼓励企业开展协同制造和配套合作。对我区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采购本地“四基”产品,且年度新增采购额超过 500万元的,给予采购方年度新增采购额 5 %、最高 100万元的补助。对我区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与基础配套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制造,且年度采购额超过 100万元的,给予采购方年度采购额 5 %、最高 100 万元的补助。


  鼓励军民技术双向转移转化。优先支持承担军品研发和生产的企业享受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扶持政策。支持开展国家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特色平台建设,每个平台给予最高 10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军品装备相关资质认证,具备进入军品市场基础资格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补助;武器装备保密资格审查三级升级为二级,再给予 20 万元的补助。对新设立军代室、列入军队支持系统名单的给予 10 万元的补助。


  鼓励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支持具有功能性和结构性重大改变作用、且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优秀新产品的新材料推广应用,研究制定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助机制,对首批次生产或应用并自主投保的企业,按首年度保险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十)实施信息经济提质工程积极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对软性投入在 50 万元以上“两化融合”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最高 50 万元的补助。在企业应用个性化定制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业物联网应用、大数据应用、远程监控运用维护和在线支持服务等领域认定一批“两化融合”示范标杆企业,给予每家最高 30 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级、市级“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名单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分别给予每家 10 万、 5 万元的补差奖励。


  持续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智慧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及市场化运营建设项目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补助。对新列入的智慧城市应用试点、智慧城市创新项目、智慧城市交流合作项目,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奖励。优先布局大数据和云计算为支撑的人工智能产业,支持有引领性、原创性、标志性成果的重大项即陕速产业化,推进人工智能在智能制造、软硬件终端和服务业上的应用,力争实现规模化发展。鼓励研发应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护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符合条件的重大信.息技术项目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研发、推广示范、软课题等项目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补助。


  培育软件信息行业领军型企业,对规模、产出、投入和预期效应达到要求的,实施重点扶持并给予最高100 万元的奖励。对销售收入达到规模要求的软件信息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分档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新办软件信息企业,在人才、投入、场地等方面择优给予连续 3 年的补助,特别优秀的再延长给予 1 - 3 年减半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加快信息经济集聚区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集聚区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市级软件骨干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的补助。引导企业或公共机构搭建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公共平台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落户我区的信息经济领域研究机构给予每家最高 50 万元的补助。


  (十一)实施创新能力工程


  推动创新平台建设。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给予最高 300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合作共建面向市“ 3511 ”和区“ 365 ”产业体系的高水平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补助。支持产业集聚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高校院所牵头建设“双创平台”(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对经认定的区级科技加速器,给予最高 10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 50 万元、 30 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区级示范众创空间,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补助。对“双创平台”实行年度动态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给予最高 100 万元考评奖励或摘牌警告。对经认定的“双创平台”内在孵企业和孵化毕业入驻加速器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加快创新主体培育。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市级创新型初创企业申报“智团创业计划”,给予最高30 万元的科技项目支持。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 150 %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对年度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和研发经费同比增长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补助。设立区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对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核心问题、技术上有跨越性突破的项目,给予最高 150 万元的科技项目支持。鼓励企业申报各级科技项目,对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每项给予 5 万元的补助。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 300万元、 80 万元、 30 万元的补差奖励。对新建的省级、市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 200万元、 100万元的补差奖励。企业近两年收购或设立国外研发机构的,给予最高 100万元的奖励。


  助推科技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进步奖的给予最高 300万元的分级奖励,对各级科技进步奖成果在我区实施产业化并取得突出贡献的,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奖励。对在我区转化、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明显带动和示范作用的科技成果,根据实际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给予 20%、最高 100 万元的补助,对特别重大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完成技术攻关并拥有成果所有权的,给予最高 100万元的奖励。每年评选区科技进步奖等相关奖项,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奖励。


  鼓励企业发明创造。对当年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国内发明专利,分别给予每件 1 . 5 万元、 1 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各级专利奖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等荣誉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的补差奖励。对发明专利等产业化项目择优给予相应补助,对专利数量和质量达到要求的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鼓励企业开展专利、技术秘密维权,对其维权费用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补助。


  支持工业创新设计发展。大力培育工业创新设计龙头企业,鼓励工业创新设计企业与制造业企业深度融合。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 30 万元、 20 万元的补差奖励。对注册资金 1 叨万元以上、专业人员 10 名以上的新办工业设计机构,按实际设备(不含辅助办公设备)投入额的 20 %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补助。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红点、工 F 、工 DEA 、市和丰奖(最佳设计对接奖、最佳设计产品奖)等奖项的,给予一定奖励。


  (十二)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改造项目,区级给予 2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主动关闭生产环节且年节能量 50 吨标煤以上的,给予每吨标煤 100元的补助。企业(单位)淘汰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或自行淘汰的,按照 10 万元/蒸吨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重点开发和应用项目,按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的 8 %给予最高 40 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得省级以上绿色企业称号的,给予 12 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年度清洁生产、水或电平衡测试、节能监察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 3 万元、 2 万元的补助;对实施注塑机伺服电机节能改造的“使用企业”和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服务企业”按类别给予 30 一 150 元/千瓦的补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技改投资范畴,每个项目按实际装机容量给予 0 . 6 元/瓦最高 100万元的补助。


  二、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合力推动制造业提质增效


  (十三)强化制造业人才队伍保障


  鼓励引进制造业高层次人才。加快国家级、省级“千人计划”、市“ 3315 计划”人才和团队引进,深入实施区“百创汇海计划”、“匠心汇海计划”,重点支持符合制造业发展产业导向的创业创新人才和团队,对入选人才团队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资助,对新引进的海内外顶尖人才团队领衔的重大项目给予最高 2000 万元的资助。支持企业引进全职“海外工程师”,给予引进单位最高 30 万元/人的工薪补助。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制定产业人才专项政策。


  加强各类人才载体建设。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按市级有关资助(奖励)额度给予 1 : 1 配套资助(奖励)。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且有在站博士后的企业,给予每个周期最高 50 万元的科研和培养经费资助。对企业专家工作站每个立项的专家服务项目给予最高 3 万元的补助。企业被评为区级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的,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补助。


  着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每年安排 15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组织制造业优秀企业家、高管团队及创二代到国内外名校名企进行培训、考察、交流。支持制造业企业、行业协会学会创办高端论坛,对以整合行业技术、信息、人才等资源、抢占行业制高点为目的,围绕技术创新、市场拓展、品牌提升、产学研合作等举办的各类高端论坛、高端峰会,按照活动直接经费适当比率给予补助。(十四)促进金融要素向制造业优化配置


  鼓励制造业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规改股、股上市、市做强”,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新三板挂牌、境内外首发上市、市外买壳实现上市回归以及已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区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 1200 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我区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对本市企业或资产实施兼并重组而导致成本增加的,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或工商变更登记后并达到市级最高补助标准的,再按照超出部分资产增值额给予 2 %、最高 100 万元的补助。


  引导银行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全力保持制造业贷款合理增长,力争三年内制造业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重达到 30%以上,积极鼓励银行针对“ 365 ”产业体系和小微企业投融资需求开展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建立健全企业转贷应急机制,积极培育符合条件的民间融资管理机构参照政府转贷基金模式参与企业转贷服务领域,帮助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渡过续贷难关。创新融资方式,推进知识产权质押、产业链融资和投贷联动等融资方式。


  加大产业金融支持力度。成立政府产业基金推动“中国制造 2025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政策效应和杠杆作用,引导带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制造业重点领域、创新企业的投资。鼓励“ 365 ”产业体系的龙头企业设立符合条件的各类细分行业基金;鼓励区内各类投资公司、基金公司投资新兴产业项目。组建注册资本金 2 亿元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一家以上。对我区新注册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金到位并对我区企业担保额度超过注册资金的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风险补偿。


  加速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继续完善科技金融政银合作项目,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信贷担保。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科技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市区共建科技信贷风险池规模,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科技信贷支持。对科技银行和担保、保险、评估等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机构,给予贴息补助、风险补偿和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补助。支持各类基金与符合条件的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合作,共同发起设立天使基金,投资在孵创新型初创企业。


  (十五)完善制造业用地保障机制


  强化工业用地保障。全区每年新增用地指标向工业项目倾斜,原则上供应于重点工业集聚区。对纳入市“ 3511 ”和区“ 365 " 产业体系的项目用地实行“应保尽保”,优先进入区级项目用地储备库,并积极争取列入省级、市级重大产业项目库;对土地需求量较大的重大产业项目,可对项目用地实施一次性规划预留,根据建设需要和用地情况考核,分期用地报批和供应土地。

 

  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对纳入市“ 3511 ”和区“ 365 ”产业体系的项目用地,经相关决策程序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 80 %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中,市“ 3511 ”八大细分行业的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同时,对符合用地集约条件的,可按不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建立重点工业项目用地联合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强度、亩均产出等准入指标,同时按照项目环境影响、产业导向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前提下,工业集聚区内工业用地不再设定容积率上限、建筑高度上限控制指标和绿地率下限控制指标。鼓励低效用地再开发,探索低效用地向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势企业分割转让模式,对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列入重点低效闲置工业用地范围企业和租赁消化低效闲置工业用地范围企业存量闲置工业厂房的给予政策支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


  加强产业用地供后监管。对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的产业用地,实行分阶段权证管理和履约保证金制度,并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由提出单位签订产业用地投资监管协议,实施履约监管。强化产业用地供后联合监管,对项目开竣工和投产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各相关单位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对确需退出的产业项目用地,必须按照产业用地投资监管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方可转让。


  (十六)优化制造业发展环境


  深化企业降本减负。按照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目标,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充分利用“互联网十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简化企业审批流程,提升政府办事效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降本减负政策,建立行政机关设立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降低企业各类成本,继续开展精准服务企业活动,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创客团队)开展创新活动,每年安排一定金额的科技创新券,对企业向各级认定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等科技服务费用进行补助。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取得显著效果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大学生众创服务补贴。


  鼓励企业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加大对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拓力度。大力推动出口产品质量提升,加快提升外贸产品档次,支持我区企业自主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扩大出口,提高自主品牌产品在出口中的比重,对获得宁波市出口质量奖的企业给予 5 万元的奖励。对企业组织参加政府指令性的展会、节庆、培训、招聘、推介等境内外活动的,给予一定奖励。


  开展工业企业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分类综合评价,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探索建立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结果与产业政策兑现、用地用能用水用电等政策资源要素差别化供应紧密挂钩的机制,按照企业评价类别给予一定奖惩,提高企业亩均产出效益。


  附则

  (一)本政策兑现由区、镇(街道、园区)两级财政按现行体制结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以该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


  (二)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退二进三”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区内国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中的补差奖励额度是指获奖事项获得本区和市级及以上奖励的总额度。


  (三)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 3 年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四)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财政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五)区级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政策意见制订实施细则,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政策资助项目由区级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经区财政局会同区级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审核后报批兑现。


  (六)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此件发至各镇(乡)、街道,区属各单位,区机关各部门中共宁波市海曙区委办公室2017年4月23日印发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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