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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社局关于做好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享受学费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6〕143号
2016-11-22 1353次 已失效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精神,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人才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增强综合素质,努力培养一批理论水平高、实践能力强的企业创新人才,更好地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提供人才智力保障,现就企业在职人员攻读我市产业发展紧缺急需专业硕士、博士学费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学费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企业实际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且符合报考专业招生条件的在职人员;

 

       (二)与在甬企业(含部省属驻甬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宁波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时间不少于12个月(缴费计算时间截止报考当年6月30日);

 

       (三)所攻读的研究生专业应与本人从事的专业岗位对口,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体专业范围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上年度《宁波市人才指数报告》确定并发布;

 

       (四)补贴对象须于2015年8月12日以后,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经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培养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学位证书;或参加大中型企业与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高校以及行业专业排名全国前列的高校联合举办的硕士研究生培养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学位证书。

 

       二、补贴标准

 

       企业人员攻读研究生毕业后可享受学费50%的补贴,每人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已经享受市财政相关学费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补贴政策,同等学历只能享受一次学费补贴。

 

        三、补贴办法

 

       (一)申报程序。企业人员报考前,填写《宁波市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学费补贴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详见附件1),由所在企业携带《申报表》、社保缴纳记录(以宁波市社保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为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向社保关系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社保所在地企业申报材料的汇总与初审,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申报对象汇总表(详见附件2)电子版和《申报表》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受理窗口:宁波人力资源大厦二楼11、12号服务窗口,地址:宁波市兴宁东路228号,联系电话:83867306、83867577)。

    

       企业与高校联合举办硕士研究生培养班的,在签订联合办班协议后三个月内,由办班企业携带联合办班协议(含报名学员名册)原件及复印件,每位报名学员的《申报表》、社保缴纳记录、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向社保关系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报,经所在地人力社保局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二)资格审核。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和申报对象资格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当年度企业人员攻读研究生学费补贴对象管理名册。

 

       (三)签订协议。申报对象按规定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并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于录取当年11月底前与市人力社保局签订学费补贴协议,明确享受学费补贴的具体要求和办理手续。企业与高校联合举办硕士研究生培养班的,在开班后三个月内,企业组织学员与市人力社保局签订学费补贴协议。

 

       (四)补贴申领。申报对象毕业后3个月内携带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费发票原件、《学费补贴协议》原件、本人社保卡号及复印件到申报地点办理学费补贴申领手续。

 

       四、其他事项

 

       每年度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学费补贴申报工作安排和相关要求根据当年通知进行。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通知到位,精心组织,对照申报条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补贴申报工作按时间节点规范高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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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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