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工办(工贸科)园区(中心):
现将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制订的 《鄞州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鄞州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2017年鄞州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7〕15号)精神,积极促进 我区软件产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规范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软件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软件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 领军型企业扶持补助;
(二) 信息经济集聚区补助;
(三) 重大信息技术项目补助;
(四) 引进扶持补助;
(五) 公共服务平台补助;
(六) 上台阶补助。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二) 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三) 具备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五条 申请领军型企业扶持补助条件:
(一) 入选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或省软件业20家重点企业名单,或获得业内重要奖项(荣誉);
(二) 获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市级软件骨干企业;
(三) 企业上市或完成行业内收并购;
(四) 以上条件至少满足其中一项,需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企业纳入产业统计。
第六条 申请信息经济集聚区补助条件:
(一) 现有集聚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明确“四至”范围的单体或多栋建筑,企业用房在80%以上;有比较
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切实可行,推进措施扎实有效;
(二) 集聚区企业业务特色明显,业态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业,涵盖软件开发、移动互联、大数据、物联网、云计 算、系统集成、信息服务等相关产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 业数量达在20家以上,且占企业总数的70%以上;
(三) 集聚区有独立的管理机构,有较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专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能有效开展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工作, 并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推荐、管理和统计等方面工 作,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四) 集聚区已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实际到位资金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信息服务业年度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
(五) 集聚区实行3年循环认定,每年进行指标考核,不符合的当年度不得享受资金补助。
第七条 申请重大信息技术项目补助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研发和产业化能力,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和研发投入,申报项目在本技术领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原则上应拥有一项以上的发明专利;
(二) 项目可单独申报,亦支持产学研联合申报。联合申报 各方须签订共同申报协议,明晰各方任务、节点目标、经费安排 和知识产权归属等,牵头申报单位对联合申报各方的申报资格进 行审核,并作为课题实施的第一责任单位承担总体责任;
(三) 重点支持方向:
1、 核心电子元器件:在专用集成电路、存储、微电机、高端汽车电子等领域的关键电子元器件关键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辐 射带动产业快速发展,在国际同行产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2、 高端软件技术:支持智能海量数据处理技术、中间件技术、安全检测和评估技术、嵌入式操作系统软件技术、基于云计算、 大数据、物联网的现代服务领域,在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领 域抢占国内领先地位;
3、 工业智能化控制系统:柔性化工业机器人控制系统、生产过程执行系统、纳米微系统加工技术及装备、智能电力控制装备、 低碳成型关键装备及节能控制装备,在若干关键技术上取得明显 突破,提升工业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辐射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第八条 申请引进扶持补助条件:
(一) 在我区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信息服务企业;
(二) 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列入备案且纳入产业统计;
(三) 列入备案登记满一年后,嵌入式软件、系统集成、信息服务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非嵌入式软件企业软件收入超过500万元,且销售收入每年保持20%以上的增长;
(四)对企业在区外设立的研发机构,其经济数据和纳税仍计算在我区的,根据在区外的从业人才、资金投入和办公场地等 实际情况,需经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条 申请公共服务平台补助条件:
(一) 平台以满足我区信息产业发展需求为目的,提供信息产业公共技术支撑、面向区域或行业的综合信息服务推广等;
(二) 平台能为应用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 平台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有一年以上经营期;
(四) 平台注册用户数300家以上,其中区内用户数超过50家,运营单位人数20人以上,从事平台研发及服务的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总数比例达50%以上。
第十条申请上台阶补助条件:
(一) 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 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
(二) 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达到2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2亿元;
(三) 信息服务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
(四) 需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纳入产业统计,符合本区产业导向;
(五) 补助兑现依据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营业收入进行奖励, 申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补助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 领军型企业扶持补助额度
1、 对新入选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或省软件业20家重点企业名单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 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 对新认定的市级软件骨干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 获得业内重要奖项(荣誉),酌情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5、 企业上市或充成行业内收并购,除孚受有关上市政策外, 再给予补足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6、 以上各条按就高不重复奖励。
(二) 信息经济集聚区补助额度
对符合条件的集聚区,根据集聚区年度内新入驻企业数量,每引进年销售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分别给予集聚区每家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的补助,单个集聚区的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 元。集聚区根据指标实行每年认定,扶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 重大信息技术项目补助额度
对经评审入库的重大信息技术项目按实际财务投入数的3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 引进扶持补助额度
1、对符合条件的我区软件信息服务企业,给予连续三年的房租补助;若经核定有符合条件的区外设立的研发机构,给予房租费用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50万元,按年度落实;
2、 办公用房补助面积按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从业人员 数计算,以每人15平方米计,换算面积不超过实际办公用房面积, 参照本地区同类办公楼宇年度市场均价给予兑现;
3、 企业三年优惠期满后,年均销售收入或地方财政贡献增幅达50%以上的特别优秀企业再给予1-3年房租减半补助,最高不 超过50万元。
(五) 公共服务平台补助额度
对经评定的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按不超过实际财务投入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 上台阶补助额度
1、 非嵌入式软件企业软件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 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Q0万元、6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信息服务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 元、1亿元、1.5亿元的,分别给予每家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 以上实行分档差额和从高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 资金的受理时间为:引进扶持补助分二批,一般分别为7月份和10月份受理,上台阶补助和公共服务平台补助一 般在每年10月份受理,领军型企业扶持补助、信息经济集聚区补助和重大信息技术项目补助由区智慧办根据年度扶持的侧重点和实际情况择时评定,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申请软件资金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智慧办。
(一) 申请领军型企业扶持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 鄞州区软件产业资金领军型企业扶持补助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认证证书或认定文件;
4、 奖项证书或荣誉证书;
5、 能证明企业上市或完成行业内收并购的有关资料。
(二) 申请信息经济集聚区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 鄞州区软件产业资金信息经济集聚区补助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 集聚区规划图;
4、 入驻企业名录;
5、 入驻企业营业执照;
6、 管理机构员工工资单。
(三) 申请重大信息技术项目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 鄞州区软件产业资金重大信息技术项目补助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重大信息技术项目总结报告;
4、 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四) 申请引进扶持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 鄞州区软件产业资金引进扶持补助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落户鄞州区的合作协议或备案登记表;
4、 房租协议;
5、 房租发票;
6、 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 社保机构出具的员工社保证明;
8、 员工工资单;
9、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 申请公共服务平台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 鄞州区软件产业资金公共服务平台补助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 公共服务平台总结报告。
(六) 申请上台阶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 鄞州区软件产业资金上台阶补助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通过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工业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申报。无 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区智慧办。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工业园区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属地内申请单位所申报的项目进行仔细审核,对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后,加盖管理部门用章。
第十六条 项目审查
(一)项目初审。由区智慧办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是:形式审查、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申请单位情况以及 是否符合资助要求。
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三)经费安排与审定。经项目初审和评估后,由区智慧办根据经费申请、财政预算及进展情况提出经费安排计划。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
(一) 经费安排方案由区智慧办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区智慧办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发补助经费。
(二) 对于实行“一事一议”的单位,补助办法按有关协议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 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智慧办和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