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经信局 镇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海区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大学科技园:
为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扶持鼓励作用,促进信息软件产业进一步发展壮大,促进我区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水平提升,推动智慧城区加快创建,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制订了《镇海区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镇海区经信局 镇海区财政局
2017年12月27日
镇海区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7〕36号)和《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政办发〔2017〕11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统筹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镇海区信息化发展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经信局主要负责组织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信息产业发展资金
1. 在镇海区依法注册的企业;
2. 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3. 列入镇海区重点软件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
(二)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补助资金
1. 在镇海区依法注册的企业;
2. 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3. 列入镇海区年度两化融合项目名单的企业。
(三)智慧应用试点和信息惠民项目奖励资金
1. 在镇海区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 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3. 列入镇海区年度智慧应用试点和信息惠民项目名单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信息产业发展资金
重点软件企业培育奖励。
(二)工业企业信息化改造补助资金
两化融合普及项目补助和两化融合示范项目补助。
(三)智慧应用试点和信息惠民项目奖励资金
智慧应用试点项目补助和信息惠民服务单位补助。
第三章 使用方式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采用项目补助、企业奖励等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重点软件企业培育奖励
每年培育产业规模较大,研发能力较强、营收增速较快的区级重点软件企业3-5家,培育期三年,每年完成年度培育目标的,按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长10%以上部分给予6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小于3万元的不予奖励。
(二)两化融合普及项目补助和两化融合示范项目补助
引导企业推进“两化融合”。实施工业企业“两化融合”普及工程,对投入资金在3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信息化项目,一次性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实施工业企业“两化深度融合”示范工程,鼓励企业开展信息化集成提升,推进智能制造,对通过验收的“两化深度融合”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智慧应用试点项目补助和信息惠民服务单位补助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智慧社区、智慧物流等各类智慧应用试点项目建设,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软硬件投入资金情况,对A类项目给予50%,B类项目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区内企业实施信息惠民举措,搭建平台或提供基础设施促进信息消费,对提供信息惠民服务的单位,根据平台、设施的软硬件投入资金情况给予一次性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由区经信局牵头,申报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4月。区经信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并会同财政部门对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核定补助金额。
第十条 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一)《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重点软件企业培育奖励的企业,还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四)申请两化融合普及项目补助和两化融合示范项目补助的企业,还应提供《镇海区企业两化融合项目验收表》;
(五)申请智慧应用试点项目补助和惠民服务单位补助的企业,还应提供《镇海区智慧应用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
(六)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经信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报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补助企业名单和金额确定后,在区经信局网站和区经济政策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扶持资金通过国库直接支付。
第十三条 区经信局负责申报、审核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相关企业获得的扶持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区经信局对补助企业履行承诺、协议约定义务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区财政局对预算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并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补助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第十七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区经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政策。如有同一事项同时申报多项政策的,只对最先收到的申报进行审核、拨付。上级政策要求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的,区配套部分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补助标准或配套办法计算、兑现。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对本办法没作规定的,执行《关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1号)相关规定操作。